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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地旅游工藝品市場狀況
敦煌是我國著名的歷史文化名城。以“世界人類文化遺產”莫高窟為代表的敦煌藝術,為旅游商品的開發生產提供了豐富的內涵。敦煌壁畫的永恒魅力,使該系列旅游工藝產品得到廣大游客的喜愛和珍藏,并與對外宣傳、接待有機地結合起來。如,敦煌的仿真巖石壁畫、飛天藻井復制品,以其獨特文化內涵得到中外游客和政界商界人士的喜好,極大地推動了敦煌形象的樹立與改善,對對外交流、項目建設乃至整個經濟發展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它已經成為敦煌市對外饋贈珍貴禮品,對宣傳敦煌和敦煌文化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敦煌旅游工藝品市場現有陶藝、彩塑、敦煌古樂器、金箔畫、敦煌藝術銅雕、夜光杯、敦煌藝術壁毯、地毯、蠟染、刺繡、剪紙、工藝駱駝等一批具有鮮明敦煌特色的旅游工藝品,深受中外游客的喜愛。莫高窟、陽關、鳴沙山、雅丹地質公園及敦煌工藝品夜市已形成了完整的旅游工藝品研發、生成和銷售市場鏈。目前,敦煌市有12家旅游定點商店、800多個旅游工藝品攤點,銷售的旅游工藝品達12大類、3000余種。據統計,09年“十一”黃金周期間,敦煌市共接待中外游客50782人次,日均接待游客近8000人,莫高窟和鳴沙山月牙泉兩大主要景區最高一天接待游客9800人,其中莫高窟單日接待量最高達5300人,實現旅游收入1056萬元。
二、挖掘絲路文化內涵,開發旅游工藝品新品種
在旅游業發達的國家和地區,旅游紀念品、旅游商品收入占旅游總收入的40%―60%,所以,豐富旅游購物市場,培育旅游商品經銷市場十分重要。敦煌市計劃每年研發10件以上的旅游工藝品,以不斷滿足不同層次游客的消費需求,增加旅游收入。
1. 依托絲路文化資源,開發特色商品。漢代的敦煌是中國書法藝術的中心,涌現出了“草圣”張芝、索靖等一流的書法高手,在酒泉境內出土的漢簡占全國漢簡出土量的5/6。以借鑒研發成便于游客攜帶且具有很高藝術價值的漢簡書法系列旅游工藝品,補充敦煌旅游工藝品市場的空缺。
2.就地取材、就地加工。絲綢之路歷史悠久,文化燦爛,不僅有舉世聞名的敦煌莫高窟,還有風情萬種的鳴沙山、神奇造化的雅丹魔鬼城,在酒泉廣闊的茫茫黑戈壁里蘊藏著豐富的可開發為旅游工藝品的資源:沙漠漆、風礪石、蟲化石、五色沙等,可以將戈壁石與絲綢之路上的史前巖畫巧妙結合,開發出系列戈壁石藝旅游工藝品;鳴沙山、花城湖的五色沙亦可以賦予絲路文化內涵,將其開發成沙雕旅游工藝品。
絲綢之路上有著大片的胡楊林,因它“生千年不死、死千年不倒、倒千年不朽、朽千年不滅”的倔強性格。金秋的胡楊特別的美麗,如潮如汐、斑斑斕斕、漫及天涯。開展“金秋胡楊節”、“駱駝節”和“攝影藝術節”等各項活動,使胡楊名揚全國,給人們留下無邊的想象。在開展各項活動的同時,可就地取材開發出胡楊葉掛飾、書簽、賀年卡等具有絲路文化內涵的旅游工藝品。
3. 重點開發特色的“拳頭”產品。敦煌壁畫的永恒魅力,為該系列旅游工藝品開發生產提供了豐富的內涵。敦煌某公司研發生產的敦煌彩塑、敦煌歸真藝術館研發生產的染繪結合的布面敦煌壁畫及敦煌壁畫木刻,都成為了敦煌特色旅游工藝品的新成員,一經上市,因獨特的藝術魅力深受游客的喜愛。另外,可以將原汁原味的敦煌壁畫與現代高科技結合,設計成體積小、重量輕、易于收藏保存、便于攜帶的高檔旅游紀念品,使之成為對外饋贈的珍貴禮品;還可以將敦煌壁畫與扎染結合,研發出具有敦煌藝術風格的扎染棉、麻質地系列服飾,通過游客宣傳地方旅游資源。
4. 強化開發各種土特色的精美包裝。絲路的酒泉、敦煌除了具有豐富的旅游資源,還盛產敦煌李廣杏、陽關葡萄、鳴山大棗、蓯蓉、鎖陽等特產,敦煌名優小吃驢肉黃面更是馳名中外。為這些地方特產“穿上”展示其特色的外衣,精美的外包裝不僅能深化產品的內涵,還能提升產品的品味和層次,使游客既能品味其中的美食的同時,又可以對精美外包裝產生珍藏和留戀的興趣。
三、開發旅游工藝品的現實意義
絲綢之路河西走廊是溝通亞歐大陸的繁華商貿古道,留下關隘要塞、長城烽燧、大漠駝鈴、畫工青燈、石窟佛陀等大量而豐富的可開發利用的旅游資源,孕育發展了輝煌燦爛的文化、藝術。充分挖掘絲綢之路所蘊含的豐富的旅游資源文化內涵,研發出絲路文化特色旅游工藝品新種類,設計出具有濃郁地域文化特色的新時代的旅游工藝品,對完善本地旅游業市場,宣揚地域文化特色,以及拉動本地經濟發展都有積極意義。
關鍵詞:文化 旅游經濟 因素
在面向市場,走向現代化、國際化的偉大變革中,出現了經濟與文化相互整合的文化經濟熱潮。作為經濟大系統中的旅游經濟,文化當然與其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它正在成為整個旅游業的靈魂和支柱,決定著旅游業的發展方向和興衰成敗。
一、文化的內涵及特征
(一)文化的內涵
給文化下一個定義不是一件難事,在美國著名文化學專家克羅伯和克拉克洪的《文化:一個概念定義的考評》一書中,共收集了166條文化的定義,但如果把這些關于文化的定義統一起來給出一個明確的定義卻有相當大的難度,因為每一個定義都分別由世界上著名的人類學家、社會學家、心理分析學家、哲學家、化學家、生物學家、經濟學家、地理學家和政治學家所界定。他們所站的角度不同,描述方式有別,因而定義很難統一。這就使得文化的內涵顯得高深莫測。
克羅伯和克拉克洪給文化下了一個綜合定義:文化由外顯的和內隱的行為模式構成;這種行為模式通過象征符號而傳遞;文化代表了人類群體的顯著成就,包括他們在人造器物中的體現;文化的核心部分是傳統的(即歷史的獲得和選擇的)觀念,尤其是他們所帶來的價值;文化體系一方面可以看作活動的產物,另一方面則是進一步活動的決定因素。
從此定義中可以看出,文化的內涵應當包含著三個層次,即觀念文化、制度文化和器物文化。觀念文化是文化整體的核心部分,所反映的是人的內心世界。制度文化是人類處理個體與他人、個體與群體之關系的產物,包括社會的經濟制度、婚姻制度、家族制度等。器物文化表現了人與自然的物質交換關系,反映了一定的生產力水平,它表現在日用器物、交通工具、建筑、園林等上面。例如徽派建筑這一中國古代社會后期成熟的一大建筑流派,它的建筑外觀整體性和美感性都很強,高墻封閉,馬頭翹角,墻線錯落有致,色彩典雅大方,這些都和“徽州幫”匠師們的高超技藝分不開,反映了當時江南的經濟發展以及建筑水平,同時也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徽商這一特殊群體的崛起。
筆者認為文化不應該單純地理解為思想意識、風俗習慣等,它還應該包括諸如城市、鄉村、建筑、園林等物質財富。文化作為人類文明的積淀,在旅游經濟的發展中必將發揮重要的作用,這和文化的特征是分不開的。
(二)文化的特征
1,文化具有延續性。這是文化的基本特征。時間即是旅游文化延續性的具體體現。正是它的這一特征,秦漢的官旅文化,魏晉的玄游文化,唐宋的山水詩詞文化等才能為今天的我們所認知。在歷史的長河中,雖歷經朝代的不斷更迭,各種文化的不斷碰撞,但文化以其頑強的毅力延續了下來。我國歷史悠久,文化博大精深,做好“文化”文,章無疑會促進旅游經濟的快速發展。
2,文化具有差異性特征。這種差異性特征表現為時空的差異和民族差異。不同時期、不同地域、不同民族和種族的人們在特定環境中會形成獨特的價值觀念和道德標準,不同的風俗習慣、、思維方式和審美取向等正是文化差異性的表現,大千世界五彩繽紛的文化因素必然會促成旅游經濟的發展,因為人們總是想獲得異質文化的享受。
3,文化具有實用性的特征。這種實用性特征表現在它對無論是旅游者還是旅游業都有一種潛移默化的感染和指導作用,它使得旅游經濟始終沿著一條正確的道路前行。文化刺激了旅游者的旅游動機,豐富了我們的旅游活動,讓大家在游山玩水間感受到了美,欣賞到了美,提升了旅游者的審美情趣。
二、文化在旅游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文化是旅游經濟發展的核心影響因素
通過以上對文化特征的闡釋,文化與旅游經濟密不可分。旅游經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文化的開發和創新,沒有經濟作后盾,一些有文化內涵的旅游規劃項目或旅游產品肯定難以開發,同樣旅游業在發展過程中若缺少了文化的支撐,其經濟發展必然因缺少后勁而步履維艱。可以這樣說旅游業就是以文化為依托,在文化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經濟大廈,是文化通過經濟手段得以外在化的表現。旅游經濟既以文化為先導,則旅游業的競爭本質上也是文化的競爭,文化的因素成為旅游經濟發展的決定性因素。因而我們要充分發揮文化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凝聚作用,弘揚中國優秀傳統文化,加快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提高中國文化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向世界傳播優秀的民族文化。我們牢記旅游要想獲得發展,必須搞出特色,因為只有特色的旅游才能擁有持久的吸引力,而特色的旅游核心搞什么,那就是文化建設。許宗元在《論茶文化在旅游文化中的地位》一文中舉例說:“奧地利的旅游,幾乎都與斯徒勞斯等奧國音樂大師緊密相連,巴黎街道的命名,每每蘊含法蘭西民族的歷史掌故。”別具一格的民族地方文化成為吸引眾多旅游者的重要原因,確實關涉旅游經濟的興衰成敗。
(二)文化在旅游經濟發展中具有導向作用
旅游經濟要想獲得持續發展,必須采用科學的規劃理念和手段,制定適合當地旅游業發展的營銷策略,而營銷策略的成功與否,文化因素至關重要。因為文化對整個旅游產業的發展有著明顯的導向作用。一方面,旅游客體、旅游中介通過文化理念的形式從深層次上同社會和消費者進行價值溝通,一定程度上迎合旅游者,使自身的價值觀得到認同;另一方面,文化對于消費者來說還有主動的教化導向作用,旅游業可以通過言傳教育的形式對消費者的消費觀念、消費行為進行引導,幫助其形成科學、文明的旅游行為習慣和先進的價值觀念。但制訂營銷策略時不要因為文化的重要性而憑空創造或隨意移植、模仿。因為任何一種文化形態的產生都有其歷史過程,這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創造出來的,它需要時間的考驗。比如近幾年來,全國涌現出大量的所謂“民族文化村”,其中的民族歌舞、節慶表演項目雖在一定程度上滿足部分游客的好奇心理,但這種脫離生活、脫離生產實踐、脫離其原生態文化傳統背景的事物,不能滿足旅游者對異地文化真實體驗的要求,終究不會有持久的吸引力。
(三)文化是旅游經濟持續發展的驅動力
文化體驗是旅游需求中最高和最深層次的愿望,這種愿望的集中體現在旅游者的文化動機和文化傾向上,他們的終極目的是人在文化方面的發展。同時國際旅游發展的經驗也顯示,旅游業的收益越來越不依靠人數的增加,而來自于多元文化含量的旅游產品和特色旅游服務,旅游與文化交流結合程度愈高、旅游文化因素越多,旅游經濟越發達。因此文化就成為旅游經濟持續發展的驅動力。例如在澳大利亞,大家知道,土著人是當地的原住民,有自己的獨特文化和傳統。據最新的《澳洲當地旅游調查》結果顯示:大約80%的外國游客對于參觀以澳洲原住民為主題的風景名勝有很高的興趣。另外,也有超過三分之一的人,希望學習澳洲原住民的文化。旅游的動機是尋找保留古老文化的民族或居民,以了解他們的文化、特殊的風俗和習慣。因此澳政府大打土著文化牌,推出了“土著人旅游業發展戰略”,推動了當地旅游經濟的快速發展。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在旅游資源走過普遍開發階段之后,文化必將成為旅游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驅動力。
眾所周知,由于對國民經濟有重大影響的機場、橋梁、隧道、高速公路、污水處理廠等大型基礎設施投資大、周期長、風險高以及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在我國其投資主體歷來由各級政府承擔,其投資方式也一直是政府直接投資。但是,近年來,我國基礎設施投資模式出現市場化運作的新情況、新特色,并且出現企業資本甚至私人資本的bot投資模式在
用
bot是一種國際通用的主要適用于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項目投融資模式,其操作的典型形式是:項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幾家公司或私人企業所組成的項目公司以特許權利──就某項特定基礎設施項目進行籌資建設(少量投資,大量融資),在約定的期限內經營管理,并通過項目本身的經營收入償還債務和獲取投資回報,在特許期屆滿后將項目設施無償轉讓給所在地政府。
企業資本或私人資本在介入基礎設施項目的運作過程中,由于基礎設施種類、投融資回報方式、項目財產權利形態的不同,bot方式出現了不同的變異模式,如boot(建設-擁有-經營-轉讓)形式、bto(建設-轉讓-經營)形式,boo(建設-擁有-經營)形式、rot(整頓-經營-轉讓)形式、pot(購買-經營-轉讓)形式等等。
國內較早正式采用bot模式進行基礎設施建設,以1996年的廣西來賓電廠建設作為代表。在此前后,各地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采用類似bot方式的基礎設施的建設模式不斷發展,為規范其投資行為,各地制訂了一系列地方法規或規章。例如,為適應本地投資資金匱乏而基礎設施建設迫切需要的具體情況,海南省于1994年5月,由地方人大出臺《海南經濟特區基礎設施投資綜合補償條例》,該條例針對海南省實際情況,對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用地方式以及投資補償作了明確規定。這是地方立法對各種大型基礎設施市場化投資模式以及政府補償方式的具有探索性的突破。
無獨有偶,為吸引外資加大地方基礎設施的投資,1994年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了第一個bot投資模式的操作性地方規章《上海市延安東路隧道專營管理辦法》,明確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權上海中信隧道發展有限公司(投資外方為香港中信泰富有限公司)經營、管理延安東路原隧道,投資興建并經營、管理新隧道(即延安東路隧道復線)的專營權,特許期限30年。此為上海市第一個有關專營基礎設施的特許性文件。此后頒布了諸如兩橋一隧、奉浦大橋、大場自來水處理廠、滬嘉高速公路、徐浦大橋、延安高架路、內環高架路和南北高架路、逸仙路高架和蘊川路大橋、滬寧高速公路(上海段)等多個專營管理辦法。海南和上海等地的不同立法,為借鑒bot模式的變異適用創造了條件。
以上海市為例,基礎設施市場化運作借鑒bot模式的變異適用,建造和經營的投融資階段以及特許權授予方面,先后出現不同的情況。
1、關于投融資項目的施工營建及風險控制。
上海市在基礎設施市場化運作過程中,經歷了參照和變異適用bot模式的發展階段;而投融資方式是否包括項目的施工營建成為變異適用的兩種主要方式:
第一種是包括施工營建的投資模式:這是一般意義上的bot模式,也即投融資階段包括建造、經營和轉讓三個階段,其典型案例為前述上海市延安東路復線隧道建設項目。在上海市政府制訂延安東路隧道專營管理辦法的同時,我所在的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從1993年底接受上海中信隧道發展有限公司(即項目公司)和上海隧道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起草隧道工程總承包合同。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在未進入市場之前,是一套計劃體制下的傳統運作模式,上海早在六十年代建設打浦路隧道和延安東路原隧道時,都是用計劃任務書的方式組織施工的。所以,當我們在起草、制作延安東路隧道復線總承包合同時,所面對的既是bot條件下運作的項目投資,又是一個全新的沒有現成資料可參考的復雜的非訴訟法律事務。我們在建設部有關部門的幫助下,找到了香港西線隧道總承包合同英文版文本。由于西線隧道也是bot條件下運作的,又由于外資投資者也是香港的客商,我們參考了香港的隧道總承包合同文本、國際承包工程通用的fidic合同文本以及國內由建設部和國家工商局推薦使用的文本,并根據延安東路隧道bot運作模式和專營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的商業條款,在1994年初,完成了總承包合同文本的制作和修改工作,并順利通過了雙方當事人的審核,為整個工程于1994年1月正式開工創造了條件。該文本比起當時建設部的標準示范文本,在強化施工造價、質量和進度控制三大方面設置了許多新的結合上海地方特點的條款,明確了分階段結算和節點工期具有合同約束力的原則,并特別設定了工程保險、履約保證、索賠程序、質量監理等條款,而這些條款所載明的內容正是項目發起人和融資者在工程建設期間對巨大風險的責任和防范所最為關心的問題。
在外資投資模式需要經歷施工營造階段的bot運作前提下,工程能否順利按預定的期限竣工交付使用,是整個bot投資模式能否成功的關鍵。而工程營建又面臨著一系列的風險。隧道工程除了施工本身的艱難危險以外,工程周期、質量、成本的控制等構成了bot項目能否順利完工乃至整個bot項目能否順利運作的風險體系,因此,總承包合同就成為分解、分擔風險,強化和落實風險管理責任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延安東路隧道復線總承包合同較好地解決了上述問題,合同條款完整、嚴密、具有操作性,為整個復線隧道工程于1995年11月28日提前竣工,奠定了法律文件的基本框架及其成功基礎。上海延安東路復線隧道的順利建設,表明上海市完全有能力實施包括施工營建在內的完整意義上的bot模式的三階段的典型模式運作。
第二種是不包括基本建設的投資模式:比如上海兩橋一隧(打浦路隧道、南浦大橋和楊浦大橋)、內環線高架路和南北高架路等項目的投資模式,是bot(建設、經營和轉讓)模式變異為pot(購買、經營和轉讓)模式。即由政府出售已建成的、能夠正常運轉的完好的基礎設施并授予特許專營權,由投資者購買基礎設施項目的股權和特許專營權。
之所以會形成這樣一種在項目基本建設完成之后的特許經營的安排,除了每個項目本身的特殊情況外,不可否認的一點是,有些境外銀企等投資者對在我國境內進行工程項目的施工建設的法律環境和經濟環境缺乏估計,認為存在相當的不可預見的潛在風險,于是索性就避免了對此高風險階段的介入。但是,作為一種外資投資模式,也有其存在的現實性和合理性。
就外資投資基礎設施不經歷施工營造階段的兩橋一隧特許經營項目而言,其涉及的法律問題的一個重心在于橋梁、道路交通的政府管制和企業運營之間的統一協調問題,具體涉及諸如確定特許經營期間的收費、與周邊同類設施收費的同步調整、交通安全事故處理、交通管制等問題。另一個重點是有關政府在特許經營期滿無償收回設施的問題,具體涉及經營期內設施折舊費和維修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維修和檢修的要求,資料和管理方式的移交,收回后一定期限內最低運營資金的保證等等。
不包括項目建設的bot投融資模式的變異適用,表明在市場條件下,bot投融資的雙方在涉及到項目營建本身這樣重大的問題上,也有可以探討的余地,這本應由市場需求決定。這種適用bot模式的變異,擴大了基礎設施投融資的適用范圍,或者說,是市場的需求決定了bot模式變異適用的新模式。
2、關于經營特許權授予方式。
bot投融資模式的核心內容在于項目公司對特定基礎設施建成后的特許專營權的獲取,以及特許專營權具體內容的確定。因此
,不論以何種bot方式或類似于bot方式運作的基礎設施,其特許文件的授予或獲取,都是投資主體決定投資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的關鍵和前提。
在上海市,基礎設施經營特許權的授予,先后出現行政方式和市場方式兩種不同形式,這也是基礎設施市場化運作前提下bot投融資模式變異適用的又一個重要表現。
第一種是以行政方式授予。上海市對基礎設施投資的經營權的特許方式,原先主要由政府或政府部門以行政方式授予。1994年以來,上海授予基礎設施項目特許文件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 政府通過立法性文件確立授權關系,例如前述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通過《上海市延安東路隧道專營辦法》的頒布授予專營特許權;
(2)以合同或協議的形式確定特許關系,即由政府或政府授權部門與項目主辦人簽訂項目的特許合同或協議;
(3)同時使用上述兩種方式來確定授權關系,即先由政府單方面公布項目立法性文件,然后再由政府或授權部門與項目主辦人簽訂特許權授予的合同或協議。
通過政府就某特定項目公布立法性文件來特許授權,或者通過具有政府背景的、某一領域主管部門的國有公司出面與項目主辦人簽訂專營合同,政府實行直接監控,該專營合同實質仍是基于行政行為而由政府認可的公司以行政方式授予特許專營權。
第二種是以市場方式授予。這主要是指前不久在上海出現的以招標方式授予基礎設施經營特許權。去年下半年以來,上海在浦東計劃建設一座日處理20萬噸污水、需投資10億元人民幣的大型基礎設施,政府主管部門上海市水務局采用招標設立項目公司并對該項目公司授予特許權的市場運作方式。政府主管部門采用公開、公平、公正和市場競爭方法擇優決定特許權的授予者,這是對傳統的行政授予方式的重大變化。本項目招標方的招標文件允許有資格、有能力的企業單獨或聯合投標,聯合投標須由聯合各方提供投標前合作協議書。依招標文件約定的招、投標程序,凡中標者經考核后方授予建設、經營污水處理廠以及20年的特許經營權和相應土地的無償使用權。這種特許權授予方式改變了以往由政府直接授予或通過政府下屬公司與投資者合作經營方式授予的行政授予方式,給基礎設施市場化運作以更大的變異空間。重要的是,被授予特許權的項目法人,在中標之后還必須進行一次確定項目承包人的建設工程的招投標,于是,本項目的建設過程會涉及到二次招投標,這是市場化運作的最新操作模式,這同時對基礎設施市場化運作提出了一系列需要解決的新的法律問題。例如:聯合投標體中標后至特許權正式授予的運作期間,包括對承包人的招標,均非以公司形式運作。聯合各方應承擔連帶責任,而一旦獲得特許權以及項目公司正式成立后,則可以公司方式承擔以注冊資本為限的有限責任,這種先連帶責任后有限責任的過渡階段的法律責任方式,對合同關系的設定以及采取不同應對措施,提出了不同于以往的新的運作要求。
建造、經營大型基礎設施,以bot模式在國內的變異方式反映了在市場條件下,投資者把bot投融資模式的國際慣例與
需共同和各自承擔一定的風險,政府通常通過承諾和頒布法律來承擔風險,同時要明確告知投資者的風險以及分解這些風險的途徑和方法。如此,投資者的疑慮將會消除,信心也會加強。
第二作者:孟顯芳,西南科技大學2011級刑法學研究生,
第三作者:張娟,西南科技大學2011級經濟法研究生。
摘要:我國古代法律文化作為幾千年歷史長河中各種經驗和傳統的綜合,其內容以及特征表現對于我國法制研究有著重要的作用,而隨著政治、經濟以及社會形態的發展、變更,我國法律文化亦進行了相應的發展與進步。
關鍵詞:中國 法律文化 特征 發展
一、 法律文化的界定
法律文化是指一個民族或國家在長期的共同生活過程中所認同的、相對穩定的、與法和法律現象有關的制度、意識和傳統學說的總體,其主要包括法律意識、法律制度、法律實踐,是法的制度、法的實施、法律教育和法學研究等活動中所積累起來的經驗、智慧和知識,是人民 從事各種法律活動的行為模式、傳統和習慣。①隨著政治、經濟的不斷發展,政治、經濟的不斷全球化,在未來世界競爭中,文化的競爭將是最為終局性和關鍵性的。法律文化通俗來講就是法律觀念或者法律意識,其所涉及的只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階層的人們對法律及司法機構、法律職業家等的態度,對于解決沖突方式的選擇、政府標準以及法律價值尺度等。其具有著比較明顯的特征:第一,法律文化是人類文化的組成部分;第二,法律文化是社會觀念形態、群體生活方式、社會規范和制度中有關法律制度的那一部分以及文化總體功能作用于法制活動而產生的內容;第三,法律文化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法律意識形態本適應的法律制度、組織、機構的總和;第四,法律文化是一定社會對法或法律制度的觀點和態度的形態,包括法律意識及法律制度運行機制等方面。②通過以上的這些特征分析,法律文化其主要是社會實踐以及法律實踐所積累經驗的綜合,是所有人類精神成果的總和。
二、 中國法律文化的內容
我國法律文化,其屬于世界法律文化范疇,其亦是法律意識、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實踐等幾千年經驗、知識、習慣、行為模式以及傳統的總和。但是其作為中華法系的精髓,從上古開始一直到清末,必然會存在著其獨自所有的特征。我國的法律文化大致內容可以概括為:德主刑輔的理論學說、傳統法律文化集體本位精神,無訟息爭的心理傾向,視法律為工具的價值判斷。③我國法律文化在其幾千年的積累過程中,逐漸形成了獨特的法律價值、法律理念以及司法傳統。
三、 中國法律文化的特征
我國法律文化作為與西方資本主義法律文化相對比的東方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的杰出代表,其顯示出較強的穩定性與持續性,這與其自身所具有的獨特法律文化特征不無關系。
首先,“禮法合一”,“德主刑輔”。這種法律文化理念是我國古代法律文化所秉承的,“禮”在中國作為一種行為規則,在古代被作為治國的根本,“禮”包含了中國古代的所有意識范疇。同時,古代的法律中,對于法律的預防作用利用較小,其注重法律的懲罰與威懾作用。
其次,“皇權至上”,“家族權力本位”。中國古代強調國家權力本文,家族權力本文,君主的權力之大可以達到制約法律的地步。君主作為國家法律的最高來源,對于法律的支配與限制有著決定性的權力,在家庭中,家族的族長或者家庭的父親以及兄長視為家庭法律的制定者。同時,地方行政長官的權力集行政權力與司法權力于一身。
第三,我國古代的法律是公法與私法合一,實體法與訴訟法合一,這就形成了以刑法為核心的中華法系這一具有獨特特征的法系。
第四,“息事寧人,平爭止訟”。我國古代的法律心理是簡單解決事情,簡單解決人際關系,盡量避免不必要的、過大的矛盾產生以及激發。這種法律心理的生成,與“天人合一”的精神刺激以及“家族本位”的利益模式相關。人們認為其行為的好壞以及行為的對錯自然有上天對其作出判斷,同時家族利益凌駕于個人利益之上,均會形成簡單解決所有事情的行事心理。
最后,“國法、天理、人情、相結合 ”。在我國古代的審判中,在適用國家法律的同時,還要注重人情以及案件的正義性這些情節,而且在某些時候將這些情節放大。如“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人情是避免懲罰的合理理由,當然“皇恩”在司法審判中也會產生一定的作用,這種“天之之理”也是審判的參照依據。對于人情作為裁量依據,筆者認為其是存在著一定理由的,就是東漢董仲舒提出的“儒術”,要求人人對其自身行為進行各自約束,這無形中就增加了人與人之間的禮教與倫理約束。④
四、 中國法律文化的發展
我國古代法律文化有著多種傳統,顯示出來多種特征,但隨著時間的不斷發展,政治、經濟以及文化的不斷變遷,我國法律文化也進行了不斷的發展與進步。
首先,以民為中心替代以刑為中心。隨著經濟以及人文的發展,僅僅以懲罰作為統治的手段出現較大的爭議,慢慢的,社會形態出現變更,加之經濟的不斷發展,權利的不斷深入,“民刑并重”逐漸取代了“重刑輕民”,法律不再是作為懲罰的工具,法律亦是保護權利的工具。
其次,司法開始逐步獨立。在我國古代司法權與行政權集于地方官員一體,司法權力的行使往往會受到行政權的干涉。但是,在政治、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從制度、物質保證、職業資格等方面作出了司法獨立特別是法官獨立的相應規定。
最后,法律體系的開放性。我國古代的法律是比較封閉的,在早期,法律是只有統治階級才有權知道的,這是由于我國的自然經濟以及宗法制度決定的。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漸形成以及人民民主國家的建立,法律體系不斷開放,不僅人民民主化不斷加強,對于與世界其他國家的法律交流也不斷增加。(作者單位:西南科技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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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楊顯濱:“論當代中國法律文化價值的應然歸屬”,《河北法學》,2013年2月第2期。
注解
①百度百科:http:///view/231943.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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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族高校 少數民族學生 法律文化意識 問題 策略
中圖分類號:G4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4)11(c)-0135-02
少數民族法律文化具有民族性、地域性、多樣性以及變遷性的特點,少數民族法律又稱習慣法,對習慣法進行培養具有較大的難度。如何更好地對各個少數民族進行法律文化意識的培養,是各大民族高校值得深思的問題。必須要針對目前習慣法教學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的分析,并且制定相應的科學解決策略,以此來提升少數民族學生對法律的認知水平,提高其法律文化意識。
1 民族高校少數民族學生法制教育中存在的問題
1.1 少數民族學生法治觀教育定位不夠明確
在民族高校,對于少數民族學生的法律教育,并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教育過程,而是對學生進行培養的過程,而教育僅僅是起到一個橋梁的作用[1]。民族高校必須要將培養少數民族學生的法律文化意識作為重點,使少數民族學生能夠真正地了解到法律文化,不能夠單一向學生灌輸法律知識,而不考慮學生是否能夠接受,并且在對少數民族進行法律文化教育時,應該以尊重學生的等為基本前提。很多的教師沒有充分地考慮到法制教育對象的特殊性,在民族高校中,學生都是來自全國各地不同民族,因此,其民族信仰以及方面必定會存在很大的差異,每個人的文化背景都是不同的,所以每一個學生在語言、風俗習慣以及思維方式上都存在很大的差異。但是他們都是法律教學的對象,而民族高校的教師卻沒有真正地考慮到這一點,僅僅是向學生灌輸法律知識,無法進行有針對性的教學,最終導致了少數民族學生在對法律知識進行學習的時候,遇到了很多難以解決的問題與困難,而教師也并沒有對這些疑問進行充分的解釋,從而嚴重地影響了少數民族學生對法律文化學習的積極性。由于每一個學生的文化背景都不相同,因此,在處理民族糾紛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分歧,無法進行很好的調整,很容易造成矛盾的擴大化。另外,要能夠充分認識到法律文化意識的重要性,民族高校在進行大學生法律教育時,必須要能夠充分發揮法律文化的作用,利用少數民族的基本法對其進行教育,這樣能夠使得各個少數民族明白自身民族法律的重要,并且能夠運用自己的語言進行講解。
各大民族高校沒有充分地認識到法制教育目標以及任務的特定性。對于我國的各大民族高校來說,在對少數民族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同時,也要能夠充分地宣傳黨的宗教政策,促進民族和諧發展[2]。但是目前,很多的民族高校僅僅是對學生進行法律文化的教育,卻沒有很好地認識到法律教育的目標。高校在發生民族糾紛時候,教師也沒有對學生進行全面教育,沒有使學生明白民族糾紛是一項對國家危害很嚴重的行為。在對少數民族學生進行法律教育時,習慣法將會起到很大的作用,因此必須要能夠充分地發揮習慣法的作用,在少數民族的法律中宣傳人與人之間和諧相處的重要性,這一點能夠有效地促進學校環境的和諧穩定,避免民族糾紛的發生,所以教師必須要能夠充分地發揮這些法律的作用,使少數民族學生能夠真正明白各民族和諧相處的重要意義。
1.2 對于少數民族學生的法制觀教育的效果不明顯
各大民族高校沒有真正做到法治教育內容設置的針對性。民族高校主要是通過課本對學生進行法律教育,這樣的教育方式十分單一枯燥,無法很好地提高教學的效率。為了能夠提升學生的學習興趣,民族高校在進行教學的同時,也要經常性地開展一些講座以及實踐學習,充分地利用習慣法文化,使學生能夠充分地了解少數民族文化在法律教學中的重要性。目前民族高校中的法律教學并沒有涉及到以及民族自治方面的問題,所以沒有做到民族性與區域性、普遍性與特殊性相互結合,無法真正符合少數民族學生的實際情況,因此無法使少數民族學生適應這種情況,并且由于這種教學方式與少數民族學生的生活沒有關系,因此無法使其更好地吸收法律知識[3]。另外各個民族高校的教育方式十分單一,教學方式沒有創新,使學生沒有學習的興趣,無法提高學生的法制素質。并且由于相關的專業的限制,導致教師對少數民族學生的教學,無法利用一些模擬法庭的形式開展,而只能通過單一的宣講書本的方式進行教學。在教學資源欠缺的情況下,其實教師可以通過借鑒國外教學經驗的方式,根據法律教育的特點,制定出創新式的教學形式,從而來保證教學效率的穩步提高。目前很多的民族高校所使用的法律教學教材十分陳舊,沒有進行及時的更新,在課堂之上,教師無法很好地講解一些法律重點,無法滿足學生的需求,同時教師的法律教學水平不夠達標,無法很好地對學生進行教學。
各大民族高校的少數民族學生學習法律缺乏相應的自覺性,并且民族高校的法律教育單一,在每一各課程中關于法律教育的內容很少,這樣無法使學生真正地學到法律知識,學生要想真正地了解法律知識,只有自己在課余時間進行自學。但是,目前在很多民族高校,能夠利用課余時間自學法律知識的學生極少,少數民族學生學習法律的自覺性很差,在課堂上學習法律就不夠認真,課下更是不會主動學習,很多的少數民族學生僅僅是注重自身專業的學習,不會自覺去進行法律知識的學習。并且學校的學生能夠利用法律維權的現象很少,這充分說明了學校的法律教育方式存在很大的問題,對學生的教學沒有做到位,無法很好地傳播習慣法文化[4]。
2 促進民族高校少數民族學生學習法律文化知識的途徑
2.1 教師要能夠正確對待少數民族傳統法律文化
在我國各大民族高校,少數民族的傳統法律文化在各大高校的法制觀教育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將少數民族的法律文化與大學生法制教育相互結合,能夠有效提升各大民族高校的法律文化的教學水平,并且能夠提升少數民族學生學法、懂法以及用法的自覺性,對建設和諧校園環境有著很重要的促進作用[5]。各大民族高校的教師必須能夠認識到習慣法文化的重要性,能夠充分地了解其法律文化的內涵以及所具有的一些功能。少數民族文化是各個民族在生活實踐中積累與發展起來的,對少數民族學生有很重要的價值意義,并且這些法律都是以各族人民的信仰以及宗教為基礎建立的,因此,能夠與少數民族的生活實際聯系起來,能夠促進其更好地理解。教師在進行教學時,必須要有全面的考慮,對少數民族進行教學時,由于從小在自己民族地區成長,因此主要是接觸自己區域法律文化知識,而這種民族性的法律文化知識對其自身的影響是巨大并且根深蒂固的,所以利用習慣法對其進行教育,可以有效地促進少數民族學生的自主學習,能使其更好地接受。另外,在利用習慣法教學的同時,要能夠適當地灌輸國家法律,在目前各民族交融的環境下,國家法律與習慣法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所以,教師必須要適當地融入國家法律,利用習慣法來講解國家法律,使少數民族學生更好地理解法律文化知識,提升其法律素質。
2.2 加強學校法律教學改革,增強法制教育的時效性
課堂教學是培養學生法律意識的最好途徑,在民族高校,法律基礎課是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基本途徑,學生在課堂上能夠系統地學到法律知識,掌握法律的基本技能,因此,各大民族高校必須要重視法律課堂的作用,提升學生的思想道德水平,所以,必須要對法律課堂進行改革。首先民族高校必須要配備一些法律專業知識技能高的教師,并且要能夠不斷地對教師進行培訓,提高教師的法律教學水平,同時也要對法律課本進行及時更新,使法律教育能夠跟上時展的腳步,將一些廢除的法律在課本中移除,以此來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另外,學校要能夠充分地引入現代化的教育模式,利用多元化的教學手段進行法律文化意識的教學,提升學生的學習興趣及教學的效率,使學生能夠真正地懂得法律知識的內容。要注重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利用一些案例來吸引學生的學習興趣,并且設計的案例都要貼近少數民族的生活,這樣能夠更好地促進少數民族學生法律文化知識學習成效的提升,提高其運用法律的能力。教師還可以通過設置場景的方式,讓學生自由地進行談論與思考,提升學生的用法能力。
2.3 結合少數民族地區法制規劃建設,創建法治校園
學校必須要大力推進校園建設,結合少數民族地區法制規劃建設,創建法治校園,依靠法律手段管理學校,提高學校教師及學生的法律素養,增強法律意識。另外學校要能夠大力做好宣傳工作,弘揚少數民族地區優秀風俗文化,在校園內開展一些除陋習活動,以此來提升少數民族學生的法律信仰,將法制建設與少數民族風俗結合起來,進行普法教育,提高少數民族學生的法律文化意識,樹立法治觀念。
3 結語
要做到各民族融合,必須加強各民族的法律文化意識教育,在我國目前各大民族高校,對少數民族學生的法律文化意識的培養還存在一些問題,因此,民族高校必須要改變傳統的教學方式,加強對習慣法文化意識的培養,利用習慣法來提高其法律素養,使國家法律被其接受,促進各民族融合與共同發展。
參考文獻
[1] 鄭亞.民族高校開展多元文化理解教育探賾――基于對少數民族學生多元文化意識的調查[J].2013,1(1):40-41.
[2] 劉毅.少數民族法律文化視域下民族高校大學生法制觀教育研究[J].中南民族大學,2012,2(2):50-51.
[3] 劉懋瓊.多元文化語境下新疆高校少數民族學生三語習得障礙與對策分析[C]//第十屆中國跨文化交際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13,3(1):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