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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設計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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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設計的層次范文第1篇

關鍵詞:城市園林;植物群落;生態設計

1 城市園林植物群落的概念

城市園林植物群落最早的概念是從群落形成的角度出發,即城市園林植物群落,是人們根據植物喜陽或喜陰、喜酸或喜堿、喜濕或喜干的不同生態習性,結合人們的審美需求,搭配而成的。這個概念明確了城市園林植物群落在形成過程中的人工機制和多種目標相互協調的特點。但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對城市園林植物群落概念的內涵需求和外延需求不斷增多,因此需要對它的概念進行更深刻的討論。目前,在應用城市園林植物群落的概念時,其合理性、準確性和科學性都依賴于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無法做到將植物群落生態學理論和園林學二者的專業知識結合起來。可以將城市園林植物群落定義為:在一定的城市園林綠地范圍內,擁有特定的植物群落生態學涵義,能夠滿足不同視角的植物生態學要求的多種植物的總和。在這個定義中,強調了在城市園林植物群落應用的過程之中,可以部分的滿足或具備植物群落的自然特征,但是必須充分的考慮到城市園林植物群落的概念在實際應用過程中的意義和作用,著重強調了生態學意義和生態學視角的重要性。

2 城市園林植物群落設計分析

對城市園林植物群落進行分析,是對其進行科學的生態學研究的重要前提。在城市園林植物群落的生態學研究之中,可以根據群落的發育情況、地域的地帶性規律、植物的外在特征和土壤、地貌、地形等環境形成的自然邊界,讓具備專業知識的研究人員對城市園林植物群落進行客觀的科學的分析。但是城市園林植物群落,由于在人工的影響下,在受到強烈干擾的城市環境之中,會出現破碎化和片段化的狀況,因此要對它們進行邊界研究、外貌特征研究、邊界研究等顯得十分困難。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在自然植物群落中使用的生態學的研究手段,不能完全適用于城市園林植物群落中。可以在城市園林植物群落進行鑒定的過程之中,首先將具有明顯邊界的斑塊作為調查對象,再使用統計的方法,對面積規模進行分級,將城市園林植物群落鑒定過程中的風險降到最低。在對城市園林植物群落的鑒定進行探索的過程之中,可以從人工植物群落的評價著手,討論城市園林植物群落與自然植物群落的差異性。

在對城市園林植物群落進行設計時,要注意提高綠地的使用質量,合理設計人工植物群落。強調從功能對等的角度對植物進行選擇,將植物生態群落劃分為七種不同的類型,即:保健型、知識型、生產型、抗逆型、防護型和文化型等。在確定出植物生態群落的類型之后,進行具體系統的設計配置。在城市的綠地規劃過程中,要將基本的單位確立為植物群落,在建設大量綠地的同時,注意對植物群落的結構進行研究。在對城市園林植物群落進行設計時,要針對特定功能的目標要求、特定景觀的美學需求和特定的植物群落特征等三個方面,對城市園林植物群落進行配置和選擇,以得到最優化的城市園林設計效果。首先,制定合理的技術定位。在進行城市園林植物群落設計時,要準確定位其在城市園林規劃設計整體的綠化技術體系中的作用。在配置植物的過程之中將植物的結構功能放在首位。使藝術性和科學性在植物景觀中得到充分的融合,滿足生態和環境在適應生態上得一致性,通過嚴謹的構圖體現出群落整體和植物個體的藝術性,讓人們在觀賞的過程中體會到其意境美。第二,將具體的植物群落單位及時落實。在具體的設計過程之中,將植物群落作為基本單位,有利于對小面積的綠地進行建設并構建具有藝術美的植物景觀。第三,設計細化植物群落。配置園林中的植物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考慮植物之間的相互配置。其次,園林植物和園林中其它要素,例如:水體、建筑、山石等,要進行合理的配置。在設計的過程中要著重考慮植物的種類。首先按照植物觀賞性的特征將其進行分類,然后從顏色、立體、平面和植被的疏密程度等方面進行植物的配置,最終形成獨特的藝術風格和藝術構圖。在設計城市園林植物群落時,要考慮環境效應和環境背景。

3 植物配置方式

3.1 自然式配置

3.1.1 孤植

單株樹孤立種植,孤植樹在園林中,一是作為園林中獨立的庇蔭樹,也作觀賞用。二是單純為了構圖藝術上需要。主要顯示樹木的個體美,常作為園林空間的主景。常用于大片草坪上、花壇中心、小庭院的一角與山石相互成景之處。

3.1.2 叢植

一個樹叢由三五株同種或異種樹木至八九株樹木不等距離的種植在一起成一整體,是園林中普遍應用的方式,可用作主景或配景用作背景或隔離措施。配置宜自然,符合藝術構圖規律,求得既能表現植物的群體美,也能表現樹種的個體美。

3.1.3 帶植

林帶組合原則與樹群一樣,以帶狀形式栽種數量很多的各種喬木、灌木。多應用于街道、公路的兩旁。如用作園林景物的背景或隔離措施,一般宜密植,形成樹屏。

3.1.4 群植

一兩種喬木為主體,與數種喬木和灌木搭配,組成較大面積的樹木群體。樹木的數量較多,以表現群體為主,具有“成林”。

3.2 規則式配植

3.2.1 行植:

在規則式道路、廣場上或圍墻邊沿,呈單行或多行的,株距與行距相等的種植方法。

3.2.2 正方形栽植:

按方格網在交叉點種植樹木,株行距相等。

3.2.3 三角形種植:

株行距按等邊或等腰三角形排列。

3.2.4 長方形栽植:

正方形栽植的一種變型,其特點為行距大于株距。

3.2.5 環植:

按一定株距把樹木栽為圓環的一種方式,可有1 個圓環、半個圓環或多重圓環。

3.2.6 帶狀種植:

用多行樹木種植或帶狀,構成防護林帶。一般采用大喬木與中、小喬木和灌木作帶狀配置。

4 總結

生態園林通過植樹、栽花、種草、營造建筑和布置園路等過程,提高城市的綠地率,充分利用立體多元的綠色植被的生態效應,包括吸音除塵、降解毒物、調節溫濕度、有效降低城市污染的程度,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使城市環境質量達到清潔、舒適、優美、安全的要求,從而為市民創造出一個良好的城市生活空間。因此,在有限的城市綠地中建立盡可能多的植物群落,是改善城市環境,發展生態園林的必由之路。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城市園林植物群落的建設理論和實踐進入了快速發展的階段,融入生態理論學理論也成為城市園林規劃的發展趨勢。因此,園林設計工作者要充分重視并研究這一趨勢,引入生態理念理論進行城市園林設計,提高園林設計的整體水平。

參考文獻

1勝;城市園林綠化工程中的植物配置探究[J];現代物業(上旬刊);2011年07期

2 羅鋒;城市園林水景設計的方法分析與應用研究[J];林業科技情報;2011年02期

3 陳清碩;城市森林:生態市建設從理想到現實的載體[J];中國名城;2011年06期

城市設計的層次范文第2篇

關鍵詞:江蘇省 城市設計 編制 空間品質

中圖分類號:TU984 文章編碼:

1、城市設計的現實需求與問題

1.1城市設計是提升城市空間品質的有效手段

我國正處于快速城市化階段,城市物質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質的提高使得人們對自己居住的城市空間有了更高的要求,追求更加舒適便捷、富有特色和活力的城市空間及其獨特的文化底蘊和人文精神。正是存在這樣的客觀需求,城市設計開始受到城市建設決策者們的親睞。如南京市在2013年5月提出將在2015年實現城市設計全覆蓋的目標。

現代城市設計是對“城市”的“設計”,其根本目標可以歸納為“以人為本”,即為城市居民創造舒適宜人的城市空間。城市設計不但強調空間秩序、視覺景觀、美學價值、建筑與空間的視覺質量等物質要素,還注重人、空間和社會行為之間的相互關系等非物質要素,是提升城市空間品質最為有效的手段之一。

1.2法定規劃對城市空間營造指導的局限性

現行法定規劃是以處理二維關系為主的土地利用規劃,經濟發展規劃和交通規劃等,這些規劃通過對城市土地使用、功能設施等做出預期安排,協調城市各要素在空間上的關系,達到改進城市社會、經濟和空間關系的目的。其在以包括人和社會關系在內的三維城市空間比如形態特征、視覺形象、使用舒適度和安全感等方面存在較大的局限性,對于城市的立體空間特色塑造是遠遠不夠的。

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例。在我國現行的城市規劃體系中,控制性詳細規劃是與規劃管理聯系最為緊密的規劃層次,是土地開發建設的直接依據。根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建設部令第14號)的規定,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主要內容中,僅在第三條提出需要對“建筑體量、體型、色彩提出城市設計指導原則”。一方面,傳統意義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建筑空間、體量、體型方面的研究深度較淺,不足以對控規的指標體系形成有效的反饋,同時控規在建筑色彩、風格等城市設計方面的引導內容也過于原則,缺乏針對性,難以滿足規劃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控制性詳細規劃側重于單個地塊的控制,難以保障城市整體空間環境的形成。

1.3城市設計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與有效的管理手段

城市設計在我國的作用更多的是突出其作為一種理念或方法應用于城市規劃的各個階段,而沒有賦予其明確的法定地位。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仍未把城市設計納入法定規劃。

由于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撐,城市設計一直以來都未能納入法定規劃管理體系,只能作為規劃管理的參考性文件。一方面,城市設計的效用取決于管理者對此的認識,城市設計的成果能否得到貫徹受人為因素影響很大;另一方面,城市設計的實施主體具有多元化特點,在涉及利益博弈的情況下,僅僅憑借規劃管理部門的協調力量是難以奏效的。城市設計的尷尬地位是城市設計難以得到貫徹實施的客觀原因,也是根本原因,因此只有改進城市設計的運作機制,強化城市設計的法定地位,才能實現通過城市設計協調開發建設、改善城市空間的目的。

1.4城市設計體系不清,分類混亂,缺乏規范性和嚴肅性

目前我省開展的城市設計,根據其研究對象的范圍及規模可以劃分為宏觀、中觀和微觀三個層次;根據其研究目的又可以分為概念性(策劃性)和實施性兩類。各層次或各類型城市設計的研究內容、控制要素、成果深度又因管理者、設計者的理解而具有很大差異性,缺乏規范性是城市設計編制過程中面臨的主要問題。由于城市設計的層次劃分不明確,編制目的不清晰,不同階段城市設計的編制內容和深度要求也缺乏必要的規范和統一,無法體現城市設計實踐活動的整體性和連貫性,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城市設計的嚴肅性,不利于城市設計學科的發展。

1.5編制成果與市場行為、規劃管理脫節,與法定規劃缺乏有效的銜接

由于缺乏規范性,城市設計的編制內容和成果深度因人(編制者和管理者)而異,有的研究內容過于粗淺、原則,控制要素缺乏針對性,不能滿足相應階段規劃管理的要求;有的研究內容特別是微觀層次的城市設計又過于追求建筑形體刻畫,忽略了市場經濟條件下開發主體的多元化、開發行為的過程性、動態性等特點,對控制要素的把握不準確,同樣使規劃管理缺乏可操作性。城市設計在編制的內容上還是深度上都存在與市場行為、規劃管理脫節的情況,是造成城市設計難以實施的主觀原因。

從法律層面來說,城市設計無法直接指導規劃管理或具體的開發建設。而作為提升城市空間品質的重要手段,城市設計又存在編制的客觀需求。法規環境與現實需求之間存在的錯位關系使得城市設計的編制始終游走于法定規劃之外,其編制的時間、內容和深度都很難與法定規劃相銜接,更無法做到在法定規劃層面廣泛地推廣城市設計編制。城市設計與法定規劃之間的模糊關系也導致了各級城市設計在管理及實施過程中很難落到實處。

2、《江蘇省城市設計導則》研究課題簡介

《江蘇省城市設計導則》研究課題是建設系統科技項目(項目編號為JS2007JH12)。該課題由江蘇省建設廳主持、江蘇省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主編,經國內知名專家組成的鑒定委員會鑒定認為,研究成果達到國內先進水平,該成果還獲得江蘇省省優一等獎。當前,《江蘇省城市設計導則》已經頒布實施,并獲得了較好效果。現將該研究的主要特點與創新點總結如下:

2.1、系統研究了城市設計的管理模式、層次劃分及其與法定規劃的關系

研究基于三個方面的分析:與法定規劃體系有機銜接,體現城市設計實踐活動的整體性和系統性,滿足城市發展和建設中的特定需要,提出將城市設計劃分為三個層次:總體規劃階段的城市設計、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的城市設計和針對特定地段或節點地區的單項城市設計。明確了城市設計與法定規劃的關系,提出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的城市設計,作為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的組成部分,統一管理實施;獨立編制的單項城市設計,參照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管理,按法定程序審批后轉化為特定地區的管理規定。通過賦予城市設計相應的法定地位,為城市設計的管理、實施提供保障。

圖1 各層次城市設計編制深度關系示意(總規到單項)

2.2、立足江蘇省情,制定適合江蘇特點的“省城市設計編制導則”

本課題針對各層次城市設計,提出具有科學性、規范性、普適性的編制技術指引。課題研究明確了各層次城市設計的目的、任務以及相應的研究重點,強調各層次城市設計應以人為本、因地制宜、經濟可行,體現科學性;明確各階段城市設計的控制要素和成果要求,體現規范性;綜合考慮全省的地區差異和管理水平,為城市設計的編制和實施管理留足創新空間和余地,體現普適性。

2.3、突出城市設計作為社會實踐活動的過程控制特性

針對城市設計編制指引的難點,即如何平衡合理控制與過度干預、設計創新與循規蹈矩、過程控制與終極產品、客觀標準與主觀判斷等,各層次城市設計的編制指引突出目標導向,強調過程控制特性而非終極產品控制,加強公眾參與,合理引導,鼓勵創新,并注重成果內容與規劃管理手段緊密銜接,真正發揮城市設計指導和協調開發建設的作用。

2.4、探索城市設計的新理念并體現在導則要求中

針對新時期城市建設的特點以及低碳生態可持續發展要求,研究提出了綜合策劃、經濟性分析、公交引導、功能混合與交通減量等新理念,并體現在各層次城市設計編制要求中,提高城市設計編制的科學性、可行性、前瞻性。

2.5、關注城市設計中新技術應用并融入到導則要求中

課題系統梳理了新技術在城市設計中的應用,包括各類新技術的特點、使用平臺以及應用效果等,鼓勵城市設計積極探索應用新技術,不斷提高完善城市設計的方法和手段。

3、《江蘇省城市設計導則》成果解析――以控規階段城市設計為例

3.1、目的

控規階段的城市設計的主要目的有兩點:一是貫徹落實城市總體規劃,按照劃定的控規編制單元,深化研究片區的空間特色、景觀體系、活動空間等內容,加強片區的空間形態引導和環境塑造,并為下層次規劃設計提供依據;二是通過空間形態的專項研究,對控規的功能布局、地塊劃分、路網體系、開發強度以及高度控制等內容進行檢驗、校核,使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更加完善、合理、經濟、可行,提高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質量。

3.2、主要任務

在總體規劃指導下,針對建筑與空間、街道所構成的關系,綜合考慮與周邊地區的空間關系,重點研究片區的空間形態、高度控制和高層建筑布局、活動通道特別是慢行系統、景觀體系、開放空間、重要界面控制等內容,并進行經濟性分析,明確控制要素和引導內容,提出景觀塑造的重點地段,創造優美的城市空間環境。

3.3、研究重點

控規階段的城市設計研究重點包括功能布局、高度控制、景觀風貌控制、慢行活動通道、開放空間、界面控制、地下空間利用、實施策略等內容。

功能布局、景觀風貌控制等內容以深化落實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功能、景觀風貌結構等內容為主,同時結合片區特點提出具體措施。片區的功能布局應注重推進土地混合使用,促進交通減量,并結合各類活動人群的行為內容、行為特征進行空間引導,創造各類公共交往空間;景觀風貌控制應重點研究視廊、節點、地標以及相互之間的關系,加強建筑風貌引導,提出相應的控制和引導要求。

對高度控制的研究鼓勵通過GIS、三維建模等新的技術手段,加強視廊、視點等視線分析,并結合區位條件、交通、基礎設施供給等因素進行經濟性研究,兼顧與周邊區域協調,提高高度控制的科學性與可操作性。重點加強高層建筑布局引導,避免形成無序的空間形態。

圖2GIS技術在控規階段城市設計高度控制中的應用示意

對活動通道的研究,重點關注慢行通道即非機動車通道以及人行通道,慢性通道系統的組織應充分考慮與公共交通、停車設施的銜接。應加強慢行通道特點分析,如通過型還是游憩型,根據人在不同類型活動通道中的行為特點,對通道的尺度、兩側用地功能、服務設施、環境景觀等提出控制或引導要求。

開放空間、界面控制是控規階段城市設計研究的核心內容。根據片區的文化內涵、活動人群的行為特點、基地自然條件等要素組織開放空間系統,提供各具特色的公共活動空間,并考慮與城市的公共交通、安全工程相銜接。要求對重要的開放空間如廣場、綠地、水體及沿岸空間等進行具體研究,提出相關功能設置、生態保護等控制要求,并從經濟性、生態功能、多樣化景觀等角度對植物配置、環境景觀提出引導要求。界面主要指街道、濱水地帶、沿山地帶以及廣場等重要開敞空間的界面,是人們感知城市面貌的主要場所,要求根據界面的構成要素(山體、綠化、建筑等)、人群活動特點、景觀要求等,提出界面控制要求,重點要求加強基準界面(即建筑外墻后退道路紅線,也稱街墻)的控制,并對沿線建筑的高度與平面布局提出控制要求,對沿線建構筑物風貌、綠化景觀、環境設施等提出引導要求。

在涉及城市各級中心、軌道交通樞紐等控規編制單元的城市設計中應關注地下空間的利用,提出地下空間的重點開發區域、規模以及功能布局要求,合理組織地下空間的交通流線,對地下步行系統、出入口、豎向聯系、地塊間的銜接等提出控制要求,對地下空間的環境、生態保護提出引導要求。

控規階段的城市設計還應加強經濟性評估和實施策略研究,以保證規劃方案的經濟可行性,并根據規劃范圍內的開發主體、相關利益主體,以有利土地經營、促進社會公平為原則,對其開發模式、開發時序進行策劃、研究,制定實施措施,保障城市設計的實施。

3.4、成果深度

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的城市設計是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的組成部分,城市設計成果需相應納入控規的文本、圖件、說明等三個部分,因此該階段的城市設計成果深度應當充分考慮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的銜接。

城市設計的層次范文第3篇

關鍵字: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結合

中圖分類號:S6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控規屬于我國城市設計體系中的規劃范疇。由于城市設計在城市規劃中處于關鍵地位,因此,城市設計中的設計方法、設計要素、思想理念等內容,與控規的屬性、發展及實踐等內容之間存在密切關系。如:城市設計需要以控規為指導進行設計,同時城市的設計理念也會被引入控規的基本內容中。為此,只有將二者緊密結合,才會促進二者的良好發展。

1 控規方向中的城市設計

1.1控規中關于城市設計的內容與研究對象

城市設計從屬于控規內容,即城市設計的內容由研究對象的決定。同時,為了形成城市規劃的整體性,劃定地區多為城市功能、相對環境相對獨立的地區,如商業區、重點風貌區、中心區等。因此,城市設計的的對象在區域范圍內是控控規所規定的局部地區。除此之外,當代城市設計的內在含義已得到了明顯的拓展,超出了城市的原有空間,原有形體范疇,同時,城市設計的概念也已延伸至經濟、社會、法律、文化等眾多領域。這就表明:城市設計的內容在控規中的內容有以下兩方面:①傳統城市規劃內容,即城市的空間環境與體型范疇;②城市設計中的管理、運行和政策,屬于其社會內容。該研究內容可以對整個城市的建設起到管理和調控的作用,同時還屬于城市設計中的次研究內容[1]。

1.2主要存在形式

控規方向中關于城市設計的存在形式主要有:①思想觀念。城市設計以思想觀念的形式存在是指,城市設計代表一種價值觀,代表該城市思考問題的方法,并以“隱形”狀態全面影響控規中的各個環節。因此,盡管城市設計的思想觀念形式不具備物質狀態,但它仍具有方法論與認識論意義。如:城市設計的主體思想,影響控規的規劃目標、指導思想、編制過程等;②控規專項。城市設計以控規專項的形式存在是指,城市設計以城市的空間環境、體型范疇為核心,并使其自身具有可操作性、具體性。例如:控規中的道路規劃、土地規劃、工程規劃、街區規劃等[2];③獨立研究專題。由于運用三維空間的研究方法,決定了該類工作具有特殊性。同時,某些重要區域的設計也體現整座城市的特色與魅力。因此,相關工作者可采用開展研究專題的形式,進行城市設計,并使其獨立與控規的編制過程。上述三種存在形式見圖1:

圖1控規方向城市設計存在形式

2 對兩者之間的相互關系進行研究

2.1緊密相連的關系

兩者之間相輔相成、較為緊密的關系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表現:①在一定程度上,控規內容決定著城市設計范圍的深度,而城市設計的深度又直接關系到控規內容的合理性與科學性;②控規的核心要求為:定量、定界與定位,這表明,與之相符合的城市設計也應十分關注自身的“實用性”。此外,一般情況下,城市設計的主要成果,也需通過具體概括等形式,將設計精華表現為控規的控制指標與要素;③控規文本與城市設計規劃圖相吻合。如,在規劃建筑高度、建筑容積率、綠地面積等方面,控規文本對其進行規定,城市設計根據該規定,進一步補充、修正其基本構想,從而建立控制指標,避免控規內容與城市設計的脫節[3]。

2.2相互區別的關系

城市設計與控規的差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三點:①由于控規涉及所用技術的經濟指標、關注總體規劃與分層規劃間的評價標準是否一致。因此,控規是城市管理的主要依據。而相比之下,城市設計主要評價市民對居住條件的實際體驗,如舒適性、可達性、心理滿足感等;②控規的主要研究對象為地面布局中的平面處理環節,及用地的綜合效益,而城市設計以建筑的空間格局、環境設計、開放空間為主要研究對象,即城市設計以人的視覺空間、生活空間、以及游怨空間為主體[4],強調空間布局的藝術性與層次感;③控規的主要內容為項目技術問題、工程實施步驟等,關注建筑是否與市政工程的投資、建設目標等相吻合,而城市的設計側重于感性認識,以及人們心理上對城市建筑物的總體印象。

2.3控規中城市設計內涵的體現

控規中所體現的城市設計內涵,正是二者的關鍵結合點,主要表現在兩個層次:①城市設計形態趨于控規化,即城市設計理念受生產方式的影響,標志著一種環境態度或城市觀念,具有較為重要的價值評判作用,對控規中采用的研究方法具有指導意義;②城市設計技術趨于控規化,即控規方向城市設計中的技術側重于引導、控制城市的空間環境與體型范疇,促使設計元素相互組合、相互滲透,從而創造出設計的藝術性[5]。

3 結論

綜上所述,城市設計與控規間存在著緊密相連的關系,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因此,相關部門在進行城市設計時,應充分考慮控規的重要內容,并將二者有機結合起來,從而為建立城市優化體系提供理論依據,并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我國城市設計的系統化、規范化。

參考文獻

[1]程洪江,譚敏.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技術的創新與發展方向――多個城市控規開展情況的對比研究[J].四川建筑.2012(5):11-13

[2]陸靜.公交優先需理順交通規劃在城市規劃中的作用――訪北京交通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榮朝和[J].運輸經理世界.2012(30):10-13

[3]劑治國,王蘇強.《高淳國際企業研發園城市設計及控制性詳細規劃》通過專家評審[J].規劃師.2012(8):112

城市設計的層次范文第4篇

環境是人類21世紀發展戰略的主題,重視環境、保護環境和合理利用環境是人類生存必須遵守的規則,如何認識環境對人類生活環境所蘊含著的價值是實現城市設計中環境的價值效應,乃至人類環境戰略目標的關鍵。現代城市設計構思中對自然環境進行保護與再生的價值主要體現在經濟價值、心理和社會價值三個方面。現代城市設計環境策略的目標是保持和合理利用自然生態環境,繼承和保護城市歷史環境,努力協調人與自然關系,多方位在現代生活環境中溶入歷史文化元素使得使用者、開發者和社會從中得益。提高使用者的生活環境品質,保證開發者的回報率。

提高使用者的生活環境品質并吻合社會的環境發展政策,從而實現城市設計環境策略的價值效應。對每一位使用者來說,當他們選擇某處作為購買對象、工作地點、定居場所或使用對象時,生活環境的品質越來越成為他們首先考慮的條件之一,這種對生活環境品質的考慮來自物質環境的質量和社會心理環境的定位連個相互關聯的方面。

體現環境設計構思。城市總體空間藝術布局中城市設計構思、軸線設計、景觀設計、空間組織、城市中心區(CBD)應充分體現環境設計構思,確定環境設計的主題,突出不同環境的個性、舒適感、家園感和地方特色,再現自然、傳統文化、鄉土風情和現代文明,實現人工與自然環境有結合。

吻合社會的環境發展戰略。在可持續發展戰略中生態環境保持政策的制定主要基于對保持人類生存環境和公眾期望提高生活環境品質兩方面的考慮。城市設計環境策略應兼顧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以及人口、資源、環境各方面,實現可持續發展。從城市設計應該介入城市規劃的各個階段的觀點來看,城市設計的環境策略在城市規劃的各個階段吻合并落實環境發展政策,以體現環境的社會價值。

實現環境價值措施

增大戶外公共空間。戶外公共空間的增加是提高使用者生活環境平直的物質基礎,它意味著在一定數量的使用者的前提下每位使用者擁有的物質環境在數量的增加,即物質環境質量的提高,但同時它還具有更深層次上的社會心理價值方面的內容。

城市設計的層次范文第5篇

關鍵詞:城市設計;修建性詳細規劃;概念;關系。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China'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economic globalization, informatization and city of continuously thorough, our country city construction is also gradually increase. City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detailed planning is gradually recognized by people. Through understanding the concept of city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detailed planning, the difference and connection between about city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detailed planning of the city, and the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detailed planning needs to be further improved and optimized content.

Keywords: city design; construction of detailed planning; concept; relationship.

中圖分類號:TU9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城市設計從西方引進已經將近三十年了,我國的城市設計在這些年的時間和探索中,取得了很多的成果和經驗,城市設計對城市的發展已經越來越起到積極地推進作用。但是,社會上有一些學者,總是認為城市設計可以取代修建性詳細規劃,甚至于,將屬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項目確認為是城市設計,比如,居住區城市設計、中心區城市設計、校園城市設計、道路城市設計以及廣場城市設計等。下面本人就對城市設計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關系,做簡單的探討,僅供同仁們參考。

一、城市設計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概念

1、城市設計的概念。城市設計又被叫為都市設計,研究設計工作的對象是城市,往往介于城市規劃、建筑設計和景觀設計之間的一種設計工作。城市設計與城市規劃相比,具有圖形性和具體化的特點;城市設計為建筑設計和景觀設計提供一定的指導和參考。城市設計的基本要素是城市體型和空間環境,也就是包括建筑物、自然地形、綠地、道路等,城市設計規劃的是城市空間和整體形象,比如,庭院空間、城市廣場。城市設計的復雜就在于,它是將城市的居民心理健康和實體安排相結合,并以其為考慮的重點,通過對景觀標志和物質空間的正確處理,為城市居民營造一種愉悅的大環境,是居民居住的快樂,從而為整個城市的發展提供良性的目標。

2、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概念。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依據是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屬于城市詳細規劃的一個方面,往往具體指導各項建筑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就是為了對建設項目做出規劃設計和具體的安排,來滿足上一層次的需求;同時,修建性詳細規劃為下一層次市政工程設計、建筑設計、園林設計提供參考。修建性詳細規劃是整個城市規劃體系里最具體、最實際的設計過程,真正落實了上一級規劃的規定,真實的反映規劃的整體思路。修建性詳細規劃就是研究具體的空間、環境、型體及各功能的組成,解決具體的交通組織和功能分區的規劃設計和實施。

二、城市設計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區別和聯系

1、城市設計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區別。城市設計是一種物化的勞動,是一種設計的成果,一般情況下是在電腦的存儲設置里,應該屬于一種商品,城市設計是設計人員的勞動成果,是城市進行規劃管理的法定依據。可是在城市規劃的成果體系里,卻沒有以城市設計為單獨的成果形式。而在法定的城市規劃體系中,卻將修建性詳細規劃加以明確的規定。在詳細規劃的內容里有如下的規定:對規劃內的用地,按照不同的性質進行規劃界限,確定適合用地的建設;對于各用地建筑的密度和高度,以及綠地率的各項指標進行確定,對于建設用地的公共設施配置、停車泊位以及出入口的交通方位,都作出一定的規定;對于各用地建筑的色彩、體積和體量,這些城市設計問題,也做出一定的指導性原則規定。由此可見,城市設計存在于詳細規劃之內,假如想將城市設計單獨的分離出去,就會遇到一些麻煩,如在修建性詳細規劃中,若把城市設計從列單內容中分出,就會失去法定的效力,沒有法律的規定,作為城市建設規劃的編體主體政府,就沒有了法律的依據,這樣去進行城市設計,豈不是就屬于違法行為。另外,城市規劃強調的是各方面之間的協調和綜合,如果把城市設計抽離出去,怎么會出現美化城市的現象呢?尤其是,現在的城市規劃一再強調,不能僅僅拘泥于單純考慮物質空間的設計,還要重視城市居民的精神界面,考慮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問題。因而,城市設計和修建性詳細規劃之間,還是有一定的區別的。

2、城市設計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聯系。城市設計的核心和重點任務就是對城市主體人的研究。城市設計的研究成果不是具體型的設計方案,而是以概念性設計、指導性設計、思維方式和設計法則表現出來的,具體包括了建筑設計、城市規劃、環境藝術設計和景觀設計等領域。城市設計一般研究的內容,往往是關于社會文化、美學以及心理學等領域的理論基礎應用。修建性詳細規劃是指根據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內容,對具體的地塊建設提出設計和安排。在《城市規劃 編制辦法》里,對修建性詳細規劃有明確的規定。比如,對住宅建設、醫院建設、學校和托幼建設等建筑進行日照的分析;詳細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進行投資效益的分析;以及分析建設的條件和綜合技術方面的經濟論證等。城市設計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工作內容,從分工的粗細來看,城市設計側重的內容是思想構建層次,而修建性詳細規劃側重的則是工程實施界面;假若從思維方式來看待城市設計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屬于感性思維,而而修建性詳細規劃則是理性思維;若從法定立場來看,城市設計的內容,還沒有法定的規定,而修建性詳細規劃則是屬于法定規劃內容。因而,有的學者就提出了城市設計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是屬于相同內容的設計,因而提出廣場城市設計、居住區城市設計、道路城市設計、中心區城市設計和校園城市設計,細想一想,廣場、居住區、道路、中心區和校園等,這些都屬于城市的研究區域,并不能等同于城市,城市設計是屬于特定的專門設計,與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分區規劃一樣。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設計內容,都是有可遵循的法規規定或者有章可依的規則,比如,廣場修建性詳細規劃、校園修建性詳細規劃以及居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等,這些規劃內容,都是可以具體實施的。

三、城市設計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進一步完善和優化

當今社會,是一個經濟大發展的時代,經濟的全球化、信息化和城市化,給我們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也給我們提供了新的研究課題,當然了,新型的專業和學科分類,也使我們有了新的研究理論和方法。我們現在城市所處的大環境是開放、多元的,在這種宏觀的環境下,現代城市建設理論才被人們所重視和采納,新的學科理論是隨著社會、文化和經濟的不斷發展而不斷更新的,只有正確的看待學科專業領域的分類和互補問題,才能使新的學科在實踐中不斷地改進和完善。現在,我國的城市設計體系還能夠適應城市建設與社會經濟的發展的實際需要,但有一些方面,還需要進一步的完善。比如,現在比較符合我國國情的規劃階段主要有四個基本層面,也就是: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今天,本文探討的就是這四個基本工作階段的重要環節——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是進行合理的安排城市具體建設項目,進行規劃設計,考慮的內容有建設的經濟狀況、土地利用的經濟效益和進行開發設計的強度,因而,修建性詳細規劃是從屬于規劃范疇內的設計工作,絕不是簡單的設計就可以代替的。其實,學科、專業之間設互補互利的關系的,可以彼此制約,也可以彼此扶持。修建性詳細規劃存在著內容方面的欠缺,需要進行補充和優化,城市設計的思維和法則正好可以彌補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一些不足。同時,要想實現城市設計的人性化,正需要在其他相關規劃和設計方面進行城市設計思維和法則的應用,這些城市設計思維和法則的應用,正好可以使規劃和設計在原有的基礎上進行優化和完善。

結語:

現代社會的城市設計喚醒了人們對城市主體——人的關注,也就是在營造城市和設計城市領域中,時刻不忘了對城市中人的研究,關注人與城市之間的互動,思考人如何去影響和塑造城市的問題。修建性詳細規劃本身是有缺欠的,在實際的工作中,如果應用了城市設計的思維和法則,就會解決自身的不足,而以積極的工作態度和方法進行具體的規劃和實施,在保證法定規劃前提下,加入了一些城市設計考慮的觀點,比如,分析行為需求、分析設計色彩、分析設計夜景和分析空間尺度等,在完善、優化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同時,實現了城市設計的人性化目標。

參考文獻:

[1] 吳遠翔;徐蘇寧;;基于新制度經濟學理人理論的城市設計行為理性探討[J];《規劃師》論叢;2011年0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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