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文字幕2018免费版2019,久久国产劲暴∨内射新川,久久久午夜精品福利内容,日韩视频 中文字幕 视频一区

首頁 > 文章中心 > 所得稅管理辦法

所得稅管理辦法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所得稅管理辦法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所得稅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國政府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含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稅收安排,以下統稱稅收協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且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以及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企業。

第三條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第二章稅源管理

?第四條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首次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或協議(以下簡稱合同)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第五條扣繳義務人每次與非居民企業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時,應當自簽訂合同(包括修改、補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合同備案登記表》(見附件1)、合同復印件及相關資料。文本為外文的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

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六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設立代扣代繳稅款賬簿和合同資料檔案,準確記錄企業所得稅的扣繳情況,并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七條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業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時,應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

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代繳稅款時,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以下簡稱扣繳表)及相關資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

第八條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

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實際征收率

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計算的下列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得扣除稅法規定之外的稅費支出。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實際征收率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或者稅收協定規定的更低的稅率。

第九條扣繳義務人對外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在申報扣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扣繳當日國家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條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時,凡合同中約定由扣繳義務人負擔應納稅款的,應將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不含稅所得換算為含稅所得后計算征稅。

第十一條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稅收法規規定,給予非居民企業減免稅優惠的,應按相關稅收減免管理辦法和行政審批程序的規定辦理。對未經審批或者減免稅申請未得到批準之前,扣繳義務人發生支付款項的,應按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第十二條非居民企業可以適用的稅收協定與本辦法有不同規定的,可申請執行稅收協定規定;非居民企業未提出執行稅收協定規定申請的,按國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非居民企業已按國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征稅后,提出享受減免稅或稅收協定待遇申請的,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確認應享受減免稅或稅收協定待遇的,對多繳納的稅款應依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退稅。

第十四條因非居民企業拒絕代扣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暫停支付相當于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款的款項,并在1日之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報送書面情況說明。

第十五條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于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起7日內,到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托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

扣繳義務人所在地與所得發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自確定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發送《非居民企業稅務事項聯絡函》(見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業的申報納稅事項。

第十六條非居民企業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在中國境內存在多處所得發生地,并選定其中之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向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報告有關情況。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申報納稅后,應將非居民企業申報繳納所得稅情況書面通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七條非居民企業未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由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收集、查實該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簡稱其他支付人)的相關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從其他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非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款和滯納金。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與申報納稅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給予配合和協助。

第十八條對多次付款的合同項目,扣繳義務人應當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細、前期扣繳表和完稅憑證等資料,辦理扣繳稅款清算手續。

第四章后續管理

第十九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扣繳企業所得稅管理臺賬》(見附件3),加強合同履行情況的跟蹤監管,及時了解合同簽約內容與實際履行中的動態變化,監控合同款項支付、代扣代繳稅款等情況。必要時應查核企業相關賬簿,掌握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況,特別是未實際支付但已計入成本費用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情況,有否漏扣企業所得稅問題。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備案合同資料、扣繳企業所得稅管理臺賬記錄、對外售付匯開具稅務證明等監管資料和已申報扣繳稅款情況,核對辦理稅款清算手續。

第二十條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需要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情況實施專項檢查,實施檢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檢查結果及時傳遞給同級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專項檢查可以采取國、地稅聯合檢查的方式。

第二十一條稅務機關在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中,遇有需要向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獲取涉稅信息或告知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的稅收違法行為時,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70號)規定辦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所得稅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關鍵詞:水利工程;施工過程;質量管理

中圖分類號:TV文獻標識碼: A

水利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問題

水利工程是促進國民生計的一項重要工程。我國作為農業大國,積極的建設水利工程,以此來改變農民“靠天吃飯”的傳統觀念,提高農民的經濟水平。然而,目前我國水利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嚴重影響工程質量,無法充分的發揮水利工程的作用。水利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施工管理水平差

目前,我國大多數的水利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存在一個比較容易忽視的工作,即項目管理工作。很多水利工程是施工負責人認為項目管理工作在施工中起不到任何作用。在這種觀念的影響下,促使水利工程項目管理水平角度。具體表現為:

(1)管理人員缺乏專業的管理知識,無法制定科學的管理方案對水利工程施工的各個方面進行深入的、全面的管理。

(2)管理人才缺乏。一些水利工程項目中所應用的管理人員都是從施工中表現好的人員中選擇出來的,這些管理人欠缺專業的管理知識和管理經驗,無法有效的對水利工程進行監督與控制。

2.前期勘測設計不規范

進行水利工程建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是前期勘測設計。結合水利工程項目可行性報告以及相關的資料,對所要建設水利工程的地區進行詳細的勘察和測量,記錄當地的地質情況以及周圍環境,考慮水利工程建設的最佳方式和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而設計出最佳的施工方案,才是為建設出高質量的水利工程做好前期鋪墊,然而,事實上存在很多設計人員并未對水利工程地區地質、環境等方面進行詳細的勘測,只是結合水利工程建設的相關資料進行水利工程設計,促使水利工程施工過程中常常出現實際施工與設計不符的情況,嚴重影響水利工程施工質量。

3.監理不標準

水利工程是一項比較復雜的、工程量大的工程。在進行具體的水利工程施工過程中,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響,降低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為了避免此種情況出現,通常在水利工程施工過程中由監理人員對水利工程各個環節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督和檢查,確定施工質量是否符合施工要求,若如存在質量不達標的情況,進行及時的整改。但是,由于我國許多水利工程中監理人員來自于不同的部門,缺乏專業的監理經驗和專業知識,無法有效的檢查出水利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質量問題,無法保證水利工程的質量。

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管理辦法

水利工程施工質量不僅僅關系整個工程的效益,還關系到人民的生命和財產是否安全。加強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管理是非常必要的,通過有效的、合理的管理辦法對水利工程施工各個方面進行詳細的、全面的嚴格的監督與控制,盡量避免水利工程施工受到不良因素的影響,從而大大的提高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為人們提供堅固,耐用的水利工程。

1.加強水利工程施工質量規范檢查

規范的水利工程施工質量檢查包括的檢查項目較多,如施工材料、施工技術、施設備、施工質量等等,詳細的檢查水利工程施工的各個方面,及時檢查出施工中存在的不足和弊端,并要求施工負責人及時的整改,有效的避免水利工程施工受到不良因素的影響,為促使水利工程施工質量達到施工標準要求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2.加強過程管理

對水利工程施工過程進行合理的管理也是提高工程質量的有效措施之一。加強過程管理的主要內容是:(1)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嚴格的監督施工中每項工作,保證水利工程施工質量達到體系中規定的標準。(2)嚴格的控制施工材料。由于市場上所銷售的施工材料種類較多、質量差異較大。需要采購人員嚴格的按照規范性文件中要求的內容來挑選水利工程所需的施工材料,并在施工材料進入施工現場前,對其進行抽查,確定施工材料符合檢查標準后才允許施工材料投入使用。

3.配合監理,落實每個環節

充分的發揮監理工作的作用,對水利工程施工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督與檢查,詳細記錄存在問題的部位,并要求施工人員對出現問題的部分進行處理,以保證施工質量達到標準。這是促使水利工程施工質量達到施工要求標準的有效措施。但是,在水利工程施工過程中開展監理工作需要注意一點,即要嚴格的對水利工程施工的每個環節進行監理,而不是僅對幾個關鍵環節進行監理。

4.加強施工技術管理

在水利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技術是整個工程的關鍵,其直接決定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的好壞。為了保證水利工程施工質量,加強施工技術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具體的管理辦法是結合水利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標準要求以及水利工程實際情況,由專業的技術人員和相關的部門對水利工程施工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行詳細的考慮和分析,最后制定出詳細的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人員嚴格按照施工方案進行施工。技術是施工質量是否可靠的重要因素,在水利工程施工過程中加強施工技術管理,盡量做到精益求精,保證所建設出來的水利工程能夠為人民造福。

結束語:

水利工程這項復雜的、繁瑣的、工程量大的工程,在促進國民生計方面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然而,在當下各種不良因素的影響,導致水利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如施工管理水平差、前期勘測設計不規范、監理不標準等情況存在,需要通過加強水利工程施工質量規范檢查、加強過程管理、配合監理,落實每個環節、加強施工技術管理等質量管理辦法來提高施工質量,促使高質量的水利工程落成在中國大地上,有效的服務于人民。

參考文獻:

[1]何秀彬,趙光磊.試論關于水利建設工程施工質量管理工作[J].華章,2012(22).

[2]張普生,李佩超,尚艷紅.加強施工管理 提高企業效益[A].機械疏浚專業委員會第二十次疏浚與吹填技術經驗交流會論文與技術經驗總結文集[C].2007.

[3]龐春利,張華鵬.淺談建筑工程質量管理[A].河南省土木建筑學會2010年學術研討會論文集[C].2010.

所得稅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征管辦法執行情況的調研報告

一、管理現狀和存在問題

(一)跨地區經營企業納稅的匯總方式存在問題

1、分支機構取消申報,匯總納稅風險重重

①監管敞口風險。我國的匯總(合并)納稅政策起源于1994年,對經國務院批準或按國務院規定條件批準,實行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集團總分公司的匯總納稅和母子公司的合并納稅,實行層層申報、逐級匯總、屬地監管的稅收管理模式,無論是總分體制的各級分公司,還是母子體制的各級子公司,均作為成員企業在當地申報并接受當地稅務機關的監管和檢查;新稅法法人所得稅制的實施,判定所得稅納稅人的標準由原來能夠獨立核算企業變為現在的法人企業。這一標準的變化,使匯總納稅企業的納稅方式發生了改變。新稅法按法人納稅后,母子體制的公司分別納稅,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只管理到二級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只在屬地按分配表預繳稅款而不再進行匯算清繳,這種體制變化的結果是幾乎在一夜之間,全國就取消了數十萬計的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的所得稅納稅人,而伴隨這幾十萬納稅人同時取消的,還有對這些成員企業的失于監管。因此,其中之風險可想而知。

②匯總方式風險。新稅法實施后,稅收風險還存在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將原有所得稅申報表逐級匯總方式,改變為總公司全公司的會計數據匯總計算。由于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管理、納稅調增調減事項處理的復雜性,總機構無法僅憑全公司的會計數據匯總計算所得稅,往往需要分支機構的配合才能完成,在實現具體匯總方式上五花八門。有的總機構在匯總會計數據的基礎上,向各分支機構下發企業自行編制的納稅調整事項表格,用以匯總調整事項金額;有的總機構匯總會計數據后統一進行納稅調整;更多的總機構延續原來的辦法,依然要求各級分支機構填報所得稅申報表再逐級匯總到總機構。這不僅給匯總納稅企業總部的稅收管理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壓力,同時由于沒有法定的匯總依據,多樣性的匯總方式導致企業的納稅風險難以估量。

③匯總平臺缺失風險。調研發現,隨著2008年新管理辦法的實施,集團企業按照稅收集中管理的要求,對公司的業務、財務、管理等信息系統做出了相應的變動調整,將日常業務和會計核算集中到省級單位,然后統一匯總到總機構是企業垂直管理的基本方案。但是,由于業務的復雜和管理層級的龐大,部分企業的計財和稅收管理系統仍在開發過程中。據調查,部分企業仍采用原始方法,要求分支機構填報納稅申報表,由總機構集中平行匯總,再下發企業內部自行編制的納稅調整事項,集中統計分公司的調整事項,完成全集團的匯總納稅。新管理辦法的轉變加大了總公司匯總的壓力,按規定,企業總機構會計核算必須真實反映分支機構經營情況,但據調查,部分企業很多核算系統和稅收管理系統仍在開發中,總公司對分公司僅有一些靜態資料和相關動態經營表面變化情況的了解,對于分公司財務核算與實際經營運作之間實質性的差異與聯系了解甚少;即使企業的財務系統較為完備,總公司能夠及時、全面的掌握分公司財務信息、業務經營情況,但是由于集團公司跨省市經營的現狀,總公司無法確保分公司的原始憑證的合規性,無法甄別分公司發票的真偽,也無法確保分公司對特殊事項財務處理的正確性(非自動化的程序生成);由于取消了分公司年終申報的規定,缺少了地方稅務機關對分公司的年終納稅申報的監管,增加了總公司集中匯總的風險,對于總公司的稅務機關的監管也增添了很大的壓力。

2、申報方式發生變化,稅收監管出現缺位

①屬地監管缺位。原匯總(合并)納稅辦法規定,匯繳企業(相當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在匯總成員企業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統一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自取消匯總(合并)納稅政策后,二級分級機構不再屬地進行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僅根據三因素法匯總下屬三級機構并進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統一進行匯算清繳。由此導致分支機構的稅收監管出現缺位現象。雖然根據分級管理即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的征收辦法,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關應承擔對分支機構的監管職責;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由總機構進行匯總納稅企業的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由于各種原因,總機構并不掌握一些有省級標準的稅前扣除項目(如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五險一金等項目),總機構依然需要分支機構補充資料。

②企業系統缺位。根據國稅發[2008]28號匯總清繳部分規定:年度終了,總分機構企業由總機構統計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這項政策取消了原匯總(合并)納稅政策中成員企業需在當地進行年度申報,由總機構平行匯總的規定,變為由總機構統一進行匯總納稅。新辦法是遵從法人所得稅的基本原則,將總機構視作一個法人,要求總分公司以一個法人的身份進行匯總納稅,但是此辦法也給總分公司業務和財務系統集中管理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為總分公司的扁平化管理和財務逐層化集中提出了更嚴格的標準。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后,總機構總部明顯感到各分支機構報上來的財務數據準確性不及以往,也無法確保分公司的原始憑證是否合規、合法,也無法甄別分公司的發票是否都是真的,更也無法確保分公司對一些復雜的特殊業務的處理是否正確。在新稅法實施以前,上述工作都經過了各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可信度很高。而實行跨地區匯總納稅辦法后取消了分公司年終匯算清繳的規定,缺少了地方稅務機關對分公司的納稅申報情況的監管,包括稅務風險在內的所有財務風險都全部向總機構集中。

③政策執行標準缺位。新辦法出臺后,出現了不同省市執行不同政策的情況,進一步加大了匯總工作的難度。據了解,在實際工作中,部分省市結合地區經濟的現狀和發展趨勢要求,出臺了系列稅收優惠政策、稅前扣除標準等要求(譬如:五險一金、社會保險等項目的扣除),導致總公司與各屬地分支機構在統一扣除項目的執行中存在不同的標準,甚至市級三級公司與上級省公司的規定要求也存在差異;由于總分機構管理辦法并未明確地方政策的執行范圍和權限,總公司在年終匯繳時,對地方扣除標準和優惠政策的認可也存在一定的困惑。一方面各總分企業可能對地方政策有不同的理解和處理,給企業提供了操作的空間,加大了企業的稅收風險,不利于對總分機構的統一管理;另一方面總機構和各屬地分支機構的地方經濟狀況、資產規模、地區發展規劃確實存在一定的差異性,稅收征管應適合經濟的實際予以區別對待,但由于企業未規避風險,地方政策的執行力可能未被認可,以致削弱稅收政策的影響力,從而愈發不利于區域經濟的和諧發展。

3、二級機構難于認定,有礙統一規范征管

在執行原匯總(合并)納稅政策時,國稅總局往往在批準文件中附列成員企業名單,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掌握參于匯總(合并)納稅的范圍;新稅法不再以發文列名單的形式明確匯總納稅范圍,而是以國稅發[2008]28號第九條規定的 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代替。依照該規定,企業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確定參與預算分配的二級分支機構,而三級及以下的分支機構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由于文件并未明確二級分支機構的認定條件,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集團公司認定的二級分支機構的標準也大相徑庭。據調查,有些企業根據行政機構的層級劃分二級分支機構,有些則根據經營情況、企業規模、經營主題等來劃分確認。由于企業的劃分標準不同,可能出現同一市區內的二級分支機構,相對于不同企業來說被認定的稅收管理的級次不相同的現象,或出現享受低稅率的三級分支機構,由于低稅率的優惠原因,被有些企業認定為二級分支參加預繳分配,匯總下級不應享受優惠稅率的三級機構一同享受低稅率的優惠,或將其匯總在上級二級機構中參加分配,未能享受到低稅率的優惠政策。凡此種種,均給稅務機關的監管帶來一定困惑,也同樣有礙于統一規范的征收管理。

(二)總分機構稅務機關執行政策的統一協調存在問題

1、總分機構欠缺統一,政策執行尚未同步

①屬地機關欠缺執行。總、分機構屬地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政策的一致性和同步性方面存在問題,此問題亦是實行跨省市總分機構管理辦法的棘手問題。總機構屬地稅務機關對集團總公司實施的相關政策,分支機構是否參照執行、如何參照執行等問題,應在跨省市總分機構管理辦法中進行明確規范。譬如,2009年根據國稅發[2008]30號、京國稅發[2008]154號文件精神,我局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對轄內執行跨省市總分機構管理辦法的總機構實行了按月定額預繳的征收管理,在實際操作中,雖然總公司執行了按月定額預繳所得稅,按月對下屬分支機構進行稅款分配并下發分支機構分配表,但部分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關對分配表并不認可,以系統沒法更改、無法申報等原因仍要求分支機構按季度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分支機構與總機構入庫期限等稅收政策的不統一,給企業的日常監管帶來一定的困擾,導致稅款一定時間的遲滯;又如,總機構由于一定被批準延期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相應的分支機構是否也應辦理延期申報,是否也需要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關根據分支機構的具體情況予以審批等。

②屬地機關缺乏監管。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關缺乏統一協調的管理機制。例如,總機構實行按月定額預繳并按月下發分支機構分配表,但很多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關存在以系統原因為由,不受理分支機構的按月申報,相當一部分應按月入庫的稅款被按季繳納,造成大量稅款的遲滯入庫;此外,還存在總機構被批準延期申報后分支機構稅務機關不同意延期申報等種種不一致的情況。此類欠缺統一的監管問題,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稅收征管的準確性。

2、稅源管理相對獨立,地方政府趨利干涉

財預[2008]10號文件、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等文件的出臺,將跨省市企業入庫稅款的財政分配等系列問題轉移至企業和屬地稅務機關予以解決,直接導致在匯總納稅方式利益分配機制的誘導下,地方政府為了保證穩定稅源的合理分配,出臺相關政策,對跨省市企業的稅款做出了再分配的要求。譬如在調研中,我們發現個別省市,省政府單獨出臺政策規定,要求省級二級分支機構將總機構分配的稅款,參照三因素分配的方法,將稅款在下屬市區級的三級機構范疇中做進一步劃分;有些省市也迫于財政壓力,要求企業調整組織結構,將分公司變為子公司,在屬地稅務機關獨立納稅。可以看出,這些政策的出臺是為平衡省市之間財政利益,但確有悖于財預[2008]10號文件對跨省市企業分配稅款的要求,削弱了政策的統一執行力,給企業造成負擔的同時也不利于稅務機關的統一監管。

(三)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管理辦法實施后,稅收管理存在弱化問題

1、管理實質發生變化,地方管理缺乏積極動力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3號規定:匯繳企業(相當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應在匯總成員企業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統一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匯繳企業及成員企業(相當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分別屬地進行監督和管理。此規定的核心內容是匯繳企業及成員企業在屬地均要申報企業所得稅(即CTAIS系統設置的所得稅申報表主、附表之間存在邏輯審核和校驗關系)。通過對比可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但具體管理內容只是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預繳申報時報送《預繳納稅申報表》和《分配表》,此外分支機構的各項財產損失,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出具證明后,再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因此,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主要的管理事項除了財產損失審批,就是根據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反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對其主管分支機構應分攤入庫的所得稅稅款和計算分攤稅款比例的三項指標進行查驗核對。因此,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構除關心分配表的計算問題外,對分支機構的稅收監管的積極性大幅下降,同時,分支機構的監管也呈現出缺位狀態。

2、受限監管檢查權屬,地方機關無從下手

原匯總(合并)納稅企業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對成員企業檢查出的以前年度違反稅收規定應補繳的所得稅,應按規定稅率就地全額補征人庫,不得作為當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預交的稅款,不參與總機構的匯繳清算。但自2008年實行法人所得稅政策后,企業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查補的稅款就地入庫的規定停止執行,跨省市總分機構的管理辦法規定,分支機構不再單獨申報所得稅,且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中僅對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分攤入庫的所得稅款和計算分攤的比例進行查驗和做出了具體要求,并未對分支機構日常監管的檢查權屬做明確的規定。在目前權屬規定下,即便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關期望行使監管權力,對分支機構進行納稅評估和稅務檢查,但分支機構不再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缺乏評估和檢查的依據載體,地方機關的管理和檢查也面臨無從下手的窘境。分支機構稅務機關發現的涉稅問題也需要企業總部統一處理。這很不利于調動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加強征管、堵漏增收的積極性,也極容易產生征管漏洞。

(四)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管理辦法實施后,基礎管理問題突顯

1、信息交流平臺不暢,預測分析數據偏離

按照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總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0日內,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將本期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通知到各分支機構。但目前由于信息交換環境不暢,總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不能全面掌握總、分機構的經營情況、財務核算情況和稅收相關情況;特別是對于分支機構監管的稅務機關,更多地是依靠總機構下發的稅款分配表來進行稅款征收,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不能及時得到總機構的稅款分配表信息,從而直接影響稅收收入預測分析的準確程度,致使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經常處于被動狀態。

2、稅前扣除集中審批,總部機關效率降低

國稅發[2008]28號文件僅將分支機構財產損失的審批權限下放至屬地稅務機關并作出了具體規定,但對于匯算清繳工作中分支機構減免稅的審批、備案等事項的管理權限未能明確。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后,分支機構的發票在屬地稅務機構購買,但在稅前扣除管理中沒有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把控,除財產損失審批以外的審批、備案(如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等減免稅備案),如果均在總機構進行,不僅增加了總機構財務人員和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的壓力,同時這些資料都要層層報備至總機構,在實際操作上和工作效率上也存在較大困難。

(五)預繳申報分攤稅款計算問題。

目前企業計算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的方法主要依照國稅函[2009]221號文件進行計算,現行的計算方法主要在總分機構之間進行了兩次分攤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按照國稅發[2008]28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出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然后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

該辦法主要是為解決總分支機構適用不同稅率時企業所得稅款計算和繳納問題,但在進行第一次分攤時,將應納稅所得額的50%分攤給總機構依據總機構的稅率計算出稅款的處理,會使分支機構不能完全到享受低稅率的優惠政策(總機構所在地一般都在城市發達地區,享受25%的稅率),在西部和沿海地區分支機構較多的企業集團受此政策的影響較大(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該計算方法的變化,導致2009年分支機構未享受低稅率優惠而多繳納約2億元的稅款),這樣將導致國家為鼓勵西部地區和沿海地區的經濟發展而出臺的西部大開發地區稅收優惠政策、沿海地區優惠政策不能充分發揮其效能,優惠精神未能體現,影響集團公司的投資取向。因此,建議修改計算分配的方法,以總公司和分支機構按照各自稅款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的匯總額為基礎,根據三因素的權重,按照[2008]28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計算分配稅款。

(六)尚未出臺非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二條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包括廣鐵集團和大秦鐵路公司)、國有郵政企業、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港澳臺和外商投資、外國海上石油天然氣企業)等繳納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圍的企業,不適用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但目前有關部門尚未出臺上述企業的稅收管理辦法,這些企業的稅收管理正處于一種無序狀態,且上述大型央企和國企均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關系國計民生、稅收規模大、分支機構眾多,對這些企業的弱化管理客觀上已給企業帶來了很大的稅收風險,如何做好這些匯總納稅企業的稅收監管,已經成為擺在稅務機關面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改進意見和建議:

目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在管理中存在,總機構管不到,分支機構管不了的被動局面,上述諸多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說明現行的跨地區匯總納稅管理辦法急待完善,現就有關問題建議如下:

(一)建立總分機構信息交換渠道:

加快總局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信息管理系統的實際應用工作,同時要加入一些數據分析功能,監控集團企業稅前扣除、轉讓定價和利潤轉移等問題,增設總局監控信息傳遞、督辦業務處理等功能;同時,拓展總分機構稅務機關的信息溝通和聯系獨到,最大限度地促進總分機構管理信息的信息共享。

如在年度納稅申報期間總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及時交換相關資料,包括總機構申報表、財務報表、納稅調整事項;分支機構預繳稅款情況;日常檢查、納稅評估發現問題及稅款等,雙方進行復核溝通后對企業的申報予以確認,以期提高年度申報質量。開展總分機構日常檢查或納稅評估的聯查、聯評機制,以提高總分機構總體管理效能。

(二)調動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管理積極性,加強日常監督和管理權:

1、目前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法人納稅理念,以總機構作為一個法人在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審批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的備案上報工作,總機構的的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及一些過渡性減免均在分機機構發生,建議將這部分管理審核權交分支機構稅務機關管理。

(三)調動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管理積極性,下放部分稽查權:

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本著既要嚴格執行法人所得稅制,不能形成總分支機構之間重復納稅,又要積極加強監管、堵塞漏洞的原則開展對總分支機構的檢查。

1、主管稅務機關對對分支機構的檢查中下列情形,查補稅款就地入庫。

(1)對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的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08)28號)的企業分支機構的檢查發現的涉稅違法行為。

(2)分支機構有隱匿營業收入或做假賬、兩套賬、體外循環等違法行為。

(3)對分支機構的檢查發現的其他問題,能確認總分支機構匯總計算后仍形成少繳稅款的,就地進行補稅。

2、主管稅務機關對分支機構檢查中,因總分支機構匯總計算為虧損,或在總分支機構之間可調劑使用的有扣除比例限制扣除項目等,不能確定總分支機構匯總計算后是否形成少繳稅款的,將發現的問題通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統一處理。

(四)調整分配表計算方法:

建議修改計算分配的方法,以總公司和分支機構按照各自稅款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的匯總額為基礎,再根據三因素的權重,按照[2008]28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計算分配稅款。

(五)完善不適用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管理辦法的企業的管理辦法:

不適用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管理辦法的企業層級結構負責,稅款規模龐大,建立健全此類大型匯總納稅企業的稅收管理制度已顯得尤為必要。國稅函[2010]184號只規定了不適用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管理辦法企業的下屬二級分支機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稅款由總機構統一匯總計算后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建議二級分支機構在所在地年度申報后再由總機構統一匯總計算所得稅。

(六)完善總分機構年度申報匯總辦法:

對于目前跨地區經營納稅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匯總的體制性風險,建議有關部門針對不同類型的總分機構明確總分機構年度申報匯總原則,解決法人所得稅制下的所得稅現實管理問題,最大限度地減少由于稅收制度與企業核算體制的矛盾帶來的稅收風險。

(七)完善財政預算和分配體制層面:

所得稅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法律依據: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第五條

所得稅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關鍵詞:事業單位;所得稅;會計處理

中圖分類號:F810.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10-000-01

近年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步伐加快,事業單位的業務活動不斷拓展,其收入渠道的拓展帶來了很多的稅收問題。事業單位是公益性單位,與企業有著本質的區別,由于性質不同、核算方法不同,導致事業單位的所得稅管理比一般企業要復雜很多。此外,適應于事業單位稅收的法規、政策與企業不同,特別是涉及到所得稅征管的內容,事業單位所涉及到的稅種類別更多,在實際操作中很繁瑣,而且事業單位會計人員對稅收政策了解得不夠透徹,因此事業單位的所得稅管理一直是會計人員最頭疼、最不愿解決的問題。

一、事業單位所得稅管理主要問題

(一)依照稅法進行納稅調整十分困難

永久性差異:①非法性支出,如賄賂;②發生在與經營業務相關的符合規定條件但超過規定范圍的招待費;③向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用;④無法向稅務機關提供真實性的差旅費、招待費等;⑤超出財政部門規定的工資標準以外的工資薪金支出;⑥從關聯方取得超過注冊資本50%的額外資金利息支出;⑦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繳納的罰款等;⑧為工人提供住房的租金收入未計入總額;⑨稅收法規規定了扣除的范圍和標準,有一部分費用會超出范圍和標準之外;⑩接收捐贈的資金或固定資產。

時間性差異:①納稅人按年末應收票據余額5‰計提壞賬準備的;②風險準備基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等,另外還有法律規定可提取準備金以外的部分;③納稅人提取壞賬準備金,所提取的年度壞賬準備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5‰的部分;④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折舊或攤銷。根據相關規定,調整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是把納稅人按年末應收票據所計提的壞賬準備作為時間性差異的。但事業單位與企業不完全一樣,事業單位與企業的差異性決定了其在納稅調整中會產生某些問題。例如在折舊方面上,事業單位的資產是固定資產,它的稅收調整與企業不一樣,所以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調整就不能按企業的方式來進行。對于一般的事業單位來講大多都沒有進行折舊管理,所以對其固定資產的核定工作量非常大,而國稅文件規定修購基金不得在稅前列支,所以就應該在會計核算中將固定資產計提折舊,這樣年末就不涉及調整了。

(二)會計人員專業素質不是很高

事業單位的會計人員大多是計劃經濟時期轉型而來,其自身的專業素質并不高,對新準則的了解不多,也不夠重視。事業單位交納企業所得稅是一種特殊情況,會計人員在面對這種情況時不知所措,無從下手。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主要是針對企業的,對事業單位并沒有單獨的明文規定。事業單位交納企業所得稅主要體現在一些文件之中,如《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等。由于事業單位會計人員專業業務能力不是很高,平時只是從事最基本的會計工作,對會計新準則不是很熟悉,對納稅調整方面的工作就顯出比較吃力。只有對新準則了如指掌,只有將事業單位企業所得稅法規條例了然于胸,才能準確的進行所得稅處理,在交納企業所得稅時能夠熟練地進行操作。

(三)應納稅所得額確定方法落后

我國現行的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確定方法采取與會計制度適當分離的方式,這也說明企業所得稅征管與財務會計制度息息相關。然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具有一定的滯后性,《條例》主要是針對企業的,這樣就顧此失彼,無法周全地照顧到事業單位,從而出現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脫節的現象。雖然《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實施以后,各級政府陸續出臺了一些地方法的法規,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緩解,但脫節問題依然存在,其表現為:一是《條例》規定納稅單位必須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但大多事業單位仍然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這是與《條例》規定相違背的。二是按稅收政策規定,事業單位開展經營活動的收入與事業性撥款要分開核算,但大部分事業單位實行的是“收支統管”的方式,這樣就無法精確的體現出生產經營的收入,不方便于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與管理。三是事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的繳納與會計處理一直存在著矛盾。

二、事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具體對策

(一)招聘優秀的會計管理人員

事業單位交納企業所得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普通的會計人員很難勝任這項工作。為此,事業單位可聘請專業人士來幫助會計人員完成工作。先由專業人士建立一套適用于事業單位的所得稅核算方法,然后組織會計人員學習和使用,這樣就能提高所得稅管理的效率。

(二)加強培訓

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將會計人員培訓列入考核范圍之內,增強會計人員培訓中的學習積極性。要讓會計人員學習稅法、會計制度等專業知識知識,以《企業會計制度》的標準來要求事業單位的會計處理,這樣才有利于促進事業單位的稅收管理能達到企業會計準則的水準。

(三)為所得稅管理提供專門的崗位

事業單位應增設專門的工作崗位,招聘優秀的專業人才從事這項工作。企業所得稅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作,只有專業的會計人員進行專業化管理,使每項工作都專業化,這樣才能使事業單位的所得稅收管理更具體化。

(四)可聘請社會專業機構做此項工作

可以根據事業單位的具體性質,聘請社會上的專業機構做此項工作,比如稅務師事務所。

三、結語

事業單位是我國社會密不可分的一部分,它廣泛分布于文化、教育、衛生等領域,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做好事業單位的所得稅管理工作,使其更好的服務于社會,促進國家的經濟發展。

參考文獻:

[1]范旭東.事業單位所得稅會計探析[J].現代商貿工業,2011(4):206.

主站蜘蛛池模板: 扎赉特旗| 舒兰市| 南安市| 抚州市| 醴陵市| 栾城县| 河间市| 琼中| 五常市| 尚义县| 西乌| 九龙县| 湟源县| 佛冈县| 屏南县| 容城县| 蓝田县| 莱西市| 新巴尔虎左旗| 彭阳县| 新田县| 穆棱市| 临泽县| 黄梅县| 山西省| 崇州市| 鄂尔多斯市| 香港| 西充县| 鄯善县| 宁武县| 上高县| 百色市| 五寨县| 长乐市| 广南县| 洪洞县| 平果县| 会理县| 沛县| 利川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