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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單位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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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單位犯案

【內容摘要】我國刑法典第一次系統的規定了單位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單位犯罪存在著認識不夠、理解片面、懲治不力等問題,本文從單位犯罪構成中:單位犯罪的概念、單位犯罪的特征、單位犯罪和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區別、單位犯罪的處罰等一些問題進行了論述。

【主題詞】概念特征區別處罰

我國在1997年刑法中規定了單位犯罪,是隨著改革開放的需要并借鑒了國外立法中優秀成分的結果。標志著我國刑法的懲治對象從單一的個人(自然人)對象到個人與單位(法人)雙重對象的進展,實現了個人刑事責任與單位刑事責任的一體化。英美法系國家較早地規定了單位犯罪,英國于1842年伯明翰與格勞賽斯特案中,法人因未履行法定義務而被定罪;隨之是大陸法系國家。單位犯罪的規定在我國最早出現在198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其中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機關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該單位判處罰金,判處沒收走私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和違法所得。”此后,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一些刑法修改補充規定中,先后又規定了幾十種單位犯罪。這些規定確定的是一些具體的單位犯罪,具有分散的特點。修訂后的刑法在總則中對單位犯罪作出規定,實是立法中的又一大進步。下面試圍繞單位犯罪就其有關概念、構成要件和刑罰等內容作一論述。

一、單位犯罪的概念

單位犯罪,通常是指由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或本單位全體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由單位的決策機構依單位的決策程序決定,由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實施的犯罪.早在17世紀英國的刑法中,就有關于單位犯罪的規定,經過數百年的發展,目前,絕大多數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和地區,都在刑法典或單行刑法中規定單位可以作為犯罪的主體。在國外和刑法理論上通常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合法社會組織的犯罪稱為法人犯罪。因為法人犯罪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隨著法人制度的確立和法人作為商品經濟最重要的主體介入社會經濟生活之后逐步發展起來的。法人犯罪的最早形式在我國是公司犯罪。

“法人”是民法上的概念,稱“法人犯罪”并不科學。單位犯罪不能等同于“法人犯罪”,共范圍比”法人犯罪”要大,既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犯罪,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犯罪.《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據此,法人具有四個特征:(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照此要求,有些單位并不具備法人的資格。例如,某些銀行的分、支行;總公司下屬的分公司;外國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的常駐代表機構;社會團體中的非法人團體等。刑法中的某些單位犯罪并不都是法人犯罪。“單位”是指機關、團體或一個機關、團體的各個部門。由此可見,單位與法人的含義不同。為此,刑法理論和刑事立法中出現了“單位犯罪”的概念。單位既包括法人組織,也包括非法人組織。我國刑事立法從一開始就采用“單位犯罪”的概念。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負刑事責任。”其實,這不是單位犯罪的概念,只是司法機關應當對單位犯罪進行刑事追究的原則規定。有教材和論著使用刑法修訂草案給單位犯罪下的定義,即“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經單位集體研究或由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犯罪,是單位犯罪。”本文認為,此定義對認識單位故意犯罪有一定的意義,但與刑法規定的單位犯罪實際情況不符,因為刑法還規定少數單位過失犯罪。例如,第135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第137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229條第3款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第334條第2款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等。如果刑法在總則中繼續保留刑法修訂草案關于單位犯罪的定義,刑法總則和分則之間的矛盾則無法消解。我們把刑法第13條和第30條結合起來,給單位犯罪下的定義是: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二、單位犯罪的特征

(一)、單位犯罪的主體特征

單位犯罪的行為主體是依法成立、擁有一定財產或者經費、能以自己的名義承擔責任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單位本身的特征就是要求單位本身具有合格性和廣泛性。所謂合格性,即看這個單位本身的資格,是不是一個合法的、合格的單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如果是為了實施違法犯罪而設立的一個公司、企業,然后以這個公司、企業的招牌為幌子實施違法犯罪的,則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直接以個人犯罪處理.所謂廣泛性言外之意就是這是里的“單位”,不論是法人還是非法人,不管是國有性質還是非國有性質,甚至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等社會組織,依法都有可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之規定,除了獨資、私營企業外,即使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只要有一個合格的單位,就可以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存在.

1、單位犯罪主體的認定

(1)、單位犯罪主體的基本要求。單位要構成單位犯罪須符合以下基本要求:①必須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團體。②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單位。合法單位不僅依法履行了一定的報批和登記手續,以從事合法經營活動為宗旨.非法單位實施犯罪的,只能按照自然人犯罪處理.③必須是相對獨立的單位,即有自己的名稱、機構、場所,有獨立的財產和經費,并進行獨立核算的單位,如某學校、某檢察院等,才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有些單位沒有相對獨立性,如工廠的車間、國家機關中的處室、學會中的分會等。對于實踐中以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也歸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所有的,應認定為單位犯罪。不能因為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沒有可供執行罰金的財產,就不將其認定為單位犯罪,而按照個人犯罪處理。

(2)、單位犯罪主體的特殊要求。這是指在符合上述單位犯罪主體的基本要求的基礎上,刑法對某些單位犯罪的主體所有制等方面所作的限制。具體包括有:①有的單位犯罪要求單位具有特定的所有制性質。例如:單位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等,只能由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構成.非國有性質的單位單獨不能構成這些犯罪。②有的單位犯罪要求單位具有特定的職能性質.例如:私分罰沒財物罪的犯罪主體只限于司法機關與行政執法機關;又如: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只有國家依法指定或者確定的槍支制造、銷售企業才能構成;再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構成;另如:構成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的單位只限于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品的單位等。③有的單位犯罪要求單位具有特定義務.例如:構成偷稅罪的單位限于負有納稅義務或者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④有的單位犯罪對單位經營的業務范圍作了限制。例如: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只能由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業務協會或者證券管理部門構成;又如:違法發放貸款罪,只能由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構成。

2、單位犯罪主體的種類

刑法第30條規定的單位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1)公司

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營利為目的,而組織其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具備的要素:第一,依法成立;第二,以營利為目的;第三,以股東投資為設立的基礎;第四,獨立的企業法人。根據公司的概念和具備的要素可以把公司與其它單位或組織區別開來。例如,事業單位法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不是公司。合伙雖然是共同出資經營的組織,但由于不具備法人的資格,也不是公司。公司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

(2)企業

企業是指以從事生產、流通、科技等活動為內容,以獲取利潤和增加積累、創造社會財富為目的一切盈利性的社會經濟組織。企業的基本特征是:第一,由人和物要素(生產資料、生產者、經營者)組成的經濟組織;第二,以營利目的;第三,獨立和連續地從事商品生產或提供勞務等經濟活動;第四,依法成立。

根據不同標準,企業有不同的分類。按照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企業可分為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按照所有制性質,企業可分為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私有企業;按照企業的自身組織形式(基本法律形態),企業可分為公司企業、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本文兼采企業所有制性質和自身組織形式,將企業分為公司企業、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

(3)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的,從事社會各種公益活動,擁有獨立的經費或財產的各種社會組織。如中央和地方的新聞、出版、電影、博物館、劇院、各類學校、科研、醫藥衛生等單位。其特點是:第一,主要從事以社會利益為目的的具體的社會事業活動;第二,有獨立的經費和財產,多數事業單位要靠國家財政撥款或自己的事業活動收入,少數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于公民或社會組織捐助;第三,多數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少數是個人創辦。

事業單位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按照所屬的部門,可分為農林、水利、氣象事業單位,工業、交通、商業事業單位,文教、科學、衛生事業單位,城市維護和其它事業單位;按照所有制性質,可分為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和民辦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還可分為由勞動群眾集體籌資、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和由集體企業預算出資、獨立處理經費、不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前者如合作醫院,后者如城市利用集體企業公益金開辦的幼兒園、圖書館。按照預算形式,可分為全額預算事業單位(統收統支單位)、差額預算事業單位(差額補助或差額上交單位)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全收全支單位)等。

(4)機關

機關是指行使黨和國家的領導職能和保衛國家安全職能的政治組織。國家機關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軍事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和國家檢察機關。在我國,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它的機關應視為國家機關,如果觸犯刑律同樣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5)團體

團體是指為了一定的宗旨自愿組成、進行某種社會活動的合法組織。如工會、共青團、婦聯、學聯、宗教協會等。

(二)單位犯罪的主觀特征

單位犯罪的主觀特征是指單位對于危害社會行為的主觀心理態度。

1、單位犯罪主觀特征的界定

這里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單位是否具有認識和意志能力;二是單位成員的過失何種情況下歸咎為單位的過失。

(1)單位的認識和意志能力

罪過是指行為人對于危害社會的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這種主觀心理狀態必然涉及認識與意志的因素。那么,單位(法人)是否具備這種認識和意志能力?

法人具有認識和意志能力。理由:第一,法人犯罪的意識具有能動性。法人雖然不具有自然人的屬性,但每個法人都有自己的決策機關或決策人員。法人的行為包括犯罪行為都是受自然人支配的;第二,決策人員的意志上升到法人意志后,就不是自然人的意識,它成為法人整體對社會的能動反映。法人的意志與法人成員的意志是不能劃等號的;第三,法人作為一個系統,在進行任何具有法律意義行為時都是以整體的面目出現的。法人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出現的一種有別于個人的社會主體,法人是超個人的社會人格化的主體,法人具有其獨立的認識能力和意志能力,盡管這種認識和意志的形成有賴于法人的成員,也就是說法人的認識和意識能力是通過其成員實現的,但我們仍然可以將法人的認識和意志與法人成員的認識和意志區別開來。我們應當肯定法人是有思想、有人格的社會活動主體,完全具有構成犯罪主觀要件的心理前提。

2、單位故意犯罪

所謂單位故意犯罪是指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單位成員,在單位意志的支配下,以單位的名義或為了單位的利益,故意實施的犯罪行為。

此概念表明的特征是:(1)單位故意犯罪的主體是單位,其單位行為的具體實施者是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單位成員;(2)單位故意犯罪是在單位意志的直接支配下實施的,否則只能是個人行為;(3)單位故意犯罪必須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如以個人名義或假借單位名義實施,只能是個人行為。

3、單位過失犯罪

單位在業務活動中,其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或單位成員,違反法律對單位責任的規定或不履行單位應盡的義務,過失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的,是單位過失犯罪。

此概念表明的特征是:(1)單位過失犯罪,是在單位業務活動中實施的,單位不可能超越業務實施過失犯罪。如果單位成員超越其范圍,過失造成危害社會結果,構成犯罪的,只能是個人犯罪。(2)單位作為一個整體違反法律規定或不履行其應盡義務,是構成單位過失犯罪的前提條件。刑法關于單位過失犯罪的規定,都是以單位整體違背法律的規定或不履行其法律義務為前提的,以此區別于單位成員的個人過失職務犯罪。例如,刑法第330條規定的“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第332條規定的“違反環境衛生檢疫規定”、第334條第2款規定的“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第337條規定的“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第338條、第339條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等。(3)過失造成了危害社會的結果。法律對這些危害結果都有明確的規定。例如,刑法第137條規定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特別嚴重”、第323條規定的“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

三、單位犯罪和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區別

單位犯罪同樣可以分為單位單獨犯罪和單位共同犯罪。此處所說單位犯罪是指單位單獨犯罪。刑法規定對單位犯罪多數情況下采取雙罰制,因而在處理單位犯罪時,在對單位判處罰金的同時,往往還要對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判處自由刑或者罰金。處罰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存在共同之處,即都表現為對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判處刑罰;同時又存在明顯區別,即處罰單位犯罪時,除了對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判處刑罰,同時還要對單位判處罰金(雙罰制),而處罰共同犯罪,則只對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判處刑罰。因此,司法實踐中有必要準確區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以防將共同犯罪當作單位犯罪,或者將單位犯罪當作共同犯罪。

單位犯罪與共同犯罪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產生犯意的時間不完全相同。單位犯罪中,犯意只能產生于犯罪行為實施以前。這是因為,單位犯罪總是在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單位負責人決定之后才去實施,因而必然是在犯意產生之后才去實施。共同犯罪中,犯意產生的時間是較為隨意的,既可以是在實施犯罪以前,也可以在實施犯罪過程中。(2)產生犯意的方式不完全相同。單位犯罪中,犯意只能以兩種方式產生,即由單位集體研究然后產生犯意,或者是由負責人員直接決定產生犯意。共同犯罪中,犯意產生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是幾個人聚在一起不分主次地進行商議然后產生共同犯意,也可以是由明顯的首要分子在產生犯意后再將其犯意傳達給其他人從而形成共同犯意,還可以是一個有犯意者唆使一個或幾個無犯意者產生犯意從而形成共同犯意。

(3)犯意的種類不同。單位犯罪中的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共同犯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既可以都表現為直接故意,也可以有的表現為直接故意,有的表現為間接故意,還可以都表現為間接故意。

(4)承載犯意的最終主體不同。單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犯意外,還存在一個單位犯意,并且最終是以單位整體犯意來追究的,即在單位犯罪中,犯罪活動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個人意志要通過單位的意志表現出來。共同犯罪中,除了各個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外,不存在其他犯意,犯罪活動一般就是以犯罪分子的名義實施的,不存在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的情況,即使是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的,也不能代表該單位的意志。這是區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一個重要標準。

(5)犯罪動機不同。單位犯罪中,各犯罪人實施犯罪活動的動機是為了實現單位利益。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實施犯罪活動的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目的。這是區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另一個重要標準。當某些犯罪分子利用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時,究竟是按照單位犯罪處理,還是按照共同犯罪處理,就必須考查是為了個人利益還是為了單位利益。

(6)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單位成員并非都有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共同犯罪尤其犯罪集團的參加人都有犯罪意圖和相應的犯罪行為。

(7)單位組織與共同犯罪中組織不同。在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單位都是合法組織(根據司法解釋,為了犯罪組建法人,然后以單位名義進行犯罪,其犯罪行為不是單位犯罪。如賴昌星走私案)。共同犯罪中組織即犯罪集團是為了犯罪而建立起來的非法組織。在某些情況下,建立非法組織的行為本身就構成犯罪的既遂,例如刑法第294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多數情況下,建立犯罪集團是犯罪的預備行為。

(8)法律規定的模式不同。對于單位犯罪,刑法采取的是總則統一規定與分則具體規定相結合的模式。如果刑法分則沒有對某種具體犯罪設立單位犯罪條款,即使行為符合單位犯罪的條件,也不能按單位犯罪處理。例如,某行政單位經集體討論決定,挪用本單位100萬元資金從事股票投機,希望給本單位謀取一些預算外資金,結果造成重大損失。這種行為完全符合單位犯罪的特征,但由于刑法沒有對挪用公款罪規定單位犯罪,因而對該行為不得以單位犯罪論處。對此情況,如果該行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可以按挪用公款罪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對于共同犯罪,刑法采取在總則統一規定的模式,犯罪活動只要符合刑法總則有關共同犯罪的規定,就應當按共同犯罪處理,除非法律有特殊規定。

四、單位犯罪的處罰

(一)、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單位犯罪的處罰,在刑法理論上存在單罰制與雙罰制之分。

單罰制,又稱代罰制或者轉嫁制,是指單位犯罪中只處罰單位中的個人或只處罰單位。刑法學者何秉松指出:無論是兩罰還是單罰,也無論是單罰制中的任何一種情況(只處罰法人或只處罰自然人),受處罰的都是犯罪主體,即直接實施犯罪的人,而絕非其他沒有犯罪的人,這里不存在任何替代他人受罰或把刑罰轉移他人的情況。因此,把單罰制稱之為代罰制或轉嫁制是不正確的。本文認為,這一觀點是有一定道理的。因為代罰制或轉嫁制的稱法雖然形象,但卻給人一種“代人受罰”的感覺,不符合罪責自負的原則,易生誤解。雙罰制又稱為兩罰制,是指單位犯罪中既處罰單位又處罰個人。

多數人認為雙罰制比單罰制更為科學。理由是:第一,單位是一個具有整體性的主體,它應當對其意志支配下的犯罪活動承擔刑事責任,不應把責任推卸或轉嫁給個人。另一方面,單位畢竟是自然人的組合體,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有權代表單位作出決定和實施犯罪行為,那么他們就應該對自己決定實施的單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不能將這種責任全部推脫或轉嫁給單位;第二,對單位犯罪實行雙罰制,既處罰單位又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能夠反映對單位犯罪的全面的刑法的否定評價。在某些情況下,雖然犯罪是以單位形式實施的,但是社會危害性實際上主要反映在個人的行為上,沒有必要對單位進行處罰,只要處罰單位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就可以了。據此,刑法規定少量單罰制是可以的。這種情況如我國刑法第396條規定的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務罪。

(二)單位犯罪的雙罰制

97年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大多情況下實行雙罰制。

1、對單位的處罰

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就一個刑種即罰金。有的國家對單位犯罪刑罰的規定并不僅有罰金一種。如《法國刑法典》關于單位犯罪的刑罰種類,規定得十分具體全面。對單位判處的刑罰除罰金刑以外,還規定了解散、禁止從事職業活動或社會活動、逐出公共市場、禁止向公眾募款、禁止簽發支票、沒收用于犯罪和犯罪產生的財產、公告或傳播宣告的判決等10種刑罰方法。

我國刑法對單位判處的罰金,采取的是無限額罰金制。為何未規定罰金數額,主要考慮單位犯罪的規模、危害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比較復雜,單位承擔責任的能力各不相同。

2、對單位成員的處罰

在雙罰制中,刑法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這里的刑罰既包括罰金也包括自由刑,主要是自由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自由刑的輕重有兩種情況:(1)多數情況下,判處與個人犯罪相同的刑罰。例如,刑法第220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213條至第219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雖如此,司法實踐中考慮到這些人員為了團體利益的動機,加之單位犯罪往往具有多人共同決定、共同實施、責任分散的特點,追究刑事責任時,一般輕于個人犯同種罪的量刑標準;(2)少數情況下,判處低于個人犯罪的刑罰。例如,根據刑法第383條、第386條的規定,個人犯受賄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但根據刑法第387條規定的單位犯受賄罪,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最高刑是5年有期徒刑。

關于對單位成員的處罰,《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復》規定:“在審理單位故意犯罪案件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不區分主犯、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

(三)單位犯罪的單罰制

在某些情況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實行單罰制,即只處罰直接責任人員,而不處罰單位。本文認為,在單位犯罪單罰制的情況下,對直接責任人員罪責的認定仍可以采取雙罰制中所說的罪責認定原則。刑法中實行單罰制的單位犯罪有:(1)第107條規定的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2)第137條規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3)第161條規定的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4)第162條規定的妨害清算罪;(5)第396條規定的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務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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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刑法的修改和適用》周道鸞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③《刑法》付英王豐著,當代世界出版社

④《修訂刑法條文實用解說》張穹著,中國檢察出版社;

⑤《法人犯罪與刑事責任》何秉松著,中國法制出版社;

⑥《法人犯罪論》劉白筆著,群眾出版社;

⑦《法人犯罪與刑事責任》何秉松著,中國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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