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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國頻繁對我國進行反傾銷,我國外貿形勢嚴峻
近十年來,西方國家貿易保護主義強化,針對中國的反傾銷活動愈加嚴厲,對我國產品出口帶來空前嚴峻的局面。
據世貿組織秘書處公布的自1995年到2004年數據,世貿組織各成員被訴傾銷案件總數為2643件,而中國就達411件,占總數的15.55%。特別是2003年、2004年所占比重分別高達2265%、22.82%。2005年從元旦至9月底已有12個國家對我國發起了33起反傾銷調查,其中大案件增多,涉及金額上升約20%。除反傾銷調查外,美國和歐盟國家還采取了貨物的進口配額制度,造成的損失比起“反傾銷訴訟”更加嚴重。
從1995年至2004年,在世界貿易組織內部,遭受反傾銷立案調查位居前三名的世貿組織成員按立案數量排序分別是:中國411起、韓國207起、美國151起。中國已經連續10年成為遭遇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而且中國企業遭遇反傾銷訴訟產品的范圍幾乎無所不包,既有一般產品,也包括勞務、投資、知識產權等領域。
總之,中國面臨的外國反傾銷的態勢日益嚴重,需要引起國內廣大企業和政府部門特別是政府的外貿、外交部門的高度重視。
二、外國對中國出口產品反傾銷的主要原因及其手法分析
西方國家對我國的出口產品反傾銷,采取的是貿易保護主義的歧視政策,是出于其過時的政治觀念(認為中國仍是高度計劃經濟體制的國家),不顧中國已經基本建立起市場經濟體制的現實,指控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認為中國企業出口產品的較低價格是完全受政府的操縱,是“非正常價格”,專橫地要對中國的產品以“替代國”(第三國)價格作為計算的基礎。這是外國對中國出口產品反傾銷的主要原因。同時,我國部分企業向外國低價競銷也是我國成為遭遇反傾銷最多國家的重要原因。
西方國家在對中國出口產品實行反傾銷上,主要采取了以下不公正的措施:
一是將“替代國”政策強加于中國出口產品。中國的勞動工資、廠房建設占地等成本費用比西方國家低得多,質量相同的產品價格也就比西方國家低得多,中國產品在市場銷售上就具有更大競爭優勢。但是,一些西方國家在反傾銷調查中不用中國產品成本及其國內售價作為正常價格,而是選用較發達的國家(比如自行車就與新加坡產品作比較)作為“替代國”,按照“替代國”的產品價格作為參考價,在成本計算上,從生產的原料、勞動工資、出口價格等等,都參照替代國。而上述多方面價格,替代國都高過中國甚多。這樣,中國企業的產品低廉價格就成為“罪證”,而被控以“傾銷”;而且只要審判認定是“傾銷”,那么這種產品就要被征收極高的關稅,而且一直維持5年!
二是采取“統一稅率”原則。在世貿組織內部確定反傾銷稅時,應對同一產品的不同企業的實際出口價格征收不同的反傾銷稅率,因為,各個企業的成本費用是不同的。但是,西方國家認定中國企業出口產品價格是受政府控制的,因此對于中國的企業(主要是國有企業)一律征收反傾銷的極高的“統一稅率”。這種不分青紅皂白“一勺燴”的做法是對中國企業的嚴重歧視。
三、中國政府應對外國反傾銷的主要對策
對于西方國家政府的歧視性反傾銷做法,單個的中國企業(或者行業)根本無力應對,即使個別成功了也會付出沉重的代價,因此,中國政府的任務十分艱巨。中國政府正確應對外國反傾銷的主要對策應該是:
1.利用自己的世貿組織成員身份,將“替代國”問題徹底解決
作為世貿組織成員國,中國政府能夠給中國企業應對外國反傾銷提供最廣泛、最有效的保護。中國政府要舍得花大力氣與西方主要國家的政府進行頻繁的交涉活動,要努力適用世貿組織規則規定的反傾銷調查的方法和程序,克服西方發達國家對中國的“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無理指責,徹底解決外國對中國企業的反傾銷、實行“替代國”的錯誤政策問題,保證中國經濟融入世界市場。
中國要勇于將“替代國”問題提交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裁定,這是中國要在應對外國反傾銷中取得勝利的重要途徑。按照世貿組織規則,只有在世貿組織成員實際上“全部或大體上全部由國家壟斷貿易并由國家規定國內價格”,并且調查當局在確定與受調查產品的出口價格作比較時“存在特殊的困難”,這時調查當局才能對出口國的產品實施“替代國”政策。而西方國家在對中國出口產品反傾銷上,實際上是從定義出發,而不是從實際出發,即先將中國歸入“非市場經濟國家”范圍,然后,再對中國實施“替代國”政策。
中國已經基本建立起市場經濟體制,中國企業的出口產品價格主要是由市場決定,已經不是“全部或大體上全部由國家壟斷貿易并由國家規定國內價格的”。因此,西方國家對中國仍實施歧視性反傾銷的“替代國”政策是完全不合法、不合理的錯誤做法,是不能容許的,必須糾正。
2.要注意運用世貿組織三項具體規則來解決國際反傾銷爭端問題
―是適用世貿組織的反傾銷規則。按照該規則,如果進口國政府有明顯違背世貿組織反傾銷規則精神的行為,各國政府可向世貿組織反傾銷措施委員會起訴,以求得到公正解決。
二是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世貿組織《爭端解決規則及程序的諒解》適用于世貿組織體制所有法律文件有關的任何爭端。對于外國濫用反傾銷的行為,且對于傾銷爭議經充分磋商后未能達成解決方案的,我國政府可以將問題提交世貿組織爭端解決中心加以解決。
三是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制度。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守則具體地規定了“在審議本守則中反傾銷措施的申請時,發達國家應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情況給予特殊考慮。如果反傾銷稅影響到發展中國家的基本利益,則應在實施反傾銷稅前仔細研究本守則提供的建設性補救措施的可能性”。中國是發展中國家,但只有中國政府出面,才能夠爭取享受這些優惠政策。
應當利用我國是世貿組織反傾銷委員會成員的身份,對其他成員錯誤實施反傾銷的做法提出反對意見,以不斷完善世貿組織規則和實踐。此外,團結和呼吁發展中國家聯合起來修訂反傾銷協議有關條款,以更好地符合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也是不可忽視的重要戰略。
3.大力促進商會和行業協會職能的健全和完善,并充分發揮其作用
在面對反傾銷訴訟中,建立和完善商會和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的職能,充分發揮它們的作用十分必要。行業協會作為本行業企業的忠實代言人、利益的維護者,要成為企業熟悉反傾銷規則和具體路徑的向導、溝通政府與出口企業的關系橋梁和紐帶。中國的行業協會在應對反傾銷方面已經開始發揮作用,但從總體上看,目前,面對日益嚴重的國外反傾銷態勢,政府要責成行業協會抓緊做好以下幾件事:
——成立和健全各級同行業企業的行業協會組織并健全其活動,以加強企業間、行業與政府間、國外與國內間的信息溝通、加強同行業企業間的經濟合作和互助,團結一致,增強共同應對國外反傾銷的能力。要打造能夠適應世界市場需要的行業聯合艦隊,在世界市場中搏擊風浪,順利前進。
——行業協會必須承擔行業出口自律的重任。行業協會應加強自律,發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貿易,防止個別企業的低價傾銷;控制好出口產品數量的增長速度,盡可能減少國外反傾銷調查案件的發生。
——行業協會要主動承擔起反傾銷應訴主角、總人的責任,要勇敢面對反傾銷的調查、裁定等應訴活動。
——政府要號召行業協會和企業積極應訴。積極應訴,是保證中國企業產品能夠在世界市場中占有一席之地、保證企業的經濟利益和國家利益的重要途徑。
——重視采用公關手段。我國政府的外交和外貿部門以及駐外使領館,要充分發揮自身熟悉外國公共關系的優勢,指導和帶領我國各級行業協會與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的諸多公共關系,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關系。當我國企業遭遇外國不正當反傾銷時,要能夠及時地與該國公共關系機構聯系,處理好兩國企業間的貿易摩擦問題。一般來說,公關辦法是比應訴更迅速、更及時、更節約費用的好辦法,而且較容易成功。
——舉辦好各種類型的企業反傾銷知識培訓班,普及和運用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規則的基本常識,以有效地保護我國企業和國家的經濟利益不受傷害。
4.建立和完善國內反傾銷應訴機制,完善我國反傾銷預警機制網絡
各級政府在轉變職能同時,不能把建立健全國內反傾銷應訴機制的重要任務委托他人,而應一抓到底,抓住不放,努力完成好。
首先要明確國內反傾銷應訴機制的責任方。國家商務部和外交部只能夠起指導監督的作用,只有國家各行業協會、商會,才能夠擔負起這一重任來。中央政府部門要帶領行業協會商會、企業、科研院所直至我國駐外使領館的經濟處,搭起國內反傾銷應訴機制的框架,并且要把該機制正常運轉的責任交給上述單位和機構,其中,行業協會和商會的責任最為關鍵和重要。
其次要形成較完善的反傾銷預警機制網絡。這個反傾銷預警機制網絡應是一個包括我國駐外使領館經商處,我國各級、各類外貿研究機構,各高校外貿院所,各行業協會、商會,各出口企業,甚至包括各個國際貿易的法律律師事務所在內的完整網絡系統。
預警機制網絡要建立國家反傾銷“數據庫”或網站,以便采用事前分析的方法幫助出口企業避免遭到反傾銷指控。要以各行業協會、商會為主,輔之以外貿部科研院所及各高校科研院所,以建立全國范圍內的反傾銷資料數據庫和反傾銷調查研究機構。
再次要建立對相關國家反傾銷的預測分析系統。建立重要產品的數量、價格監測系統,搜集和分析相關經濟(特別是反傾銷方面)法律信息、資料;搜集各“替代國”的商品價格、計算數據、成本資料,包括生產規模和生產技術的相似性、獲得原料途徑的相似性、國內市場價格的合理性、替代國對國內產業的保護水平等;收集各國特別是判例國的反傾銷案例及我國應訴反傾銷及提起反傾銷企業的案例資料及評論;逐步建立產品生產、消費及價格變化的預測分析系統,對可能發生的反傾銷指控提前預警并及時制訂相應對策,及時給應訴的企業提供咨詢,提高企業在反傾銷案中應訴和勝訴的概率。同時,要推廣產業預警和快速反應的成功經驗,從而合理、謹慎地確定我國出口產品的數量和價格,不觸犯或盡量少觸犯當地生產商的利益,以減少對我國的反傾銷指控。
最后要規范出口競爭秩序,設置有效的外貿出口經營機制,以減少反傾銷指控。要構建合理的價格機制。出口產品的價格,原則上應是由出口企業按照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以及進口產品國家的相關產品的價格大體狀況來確定。國家各中央行業協會要統一協調各種類產品的出口底價。出口產品的價格要按照國際和國內市場的需求狀況,投入的成本以及希望達到的利潤高低狀況等多種因素來確定。
5.設立反傾銷應訴基金
可依據各企業出口額的大小確定一定比例的費用份額,由進出口商會、行業協會收取,應訴的專項基金必須專款專用。在反傾銷應訴中,建立規范的“誰應訴誰受益”的激勵機制。有關部門對不應訴或在應訴中表現消極的企業應該給予教育直至給予相應的處罰。
6.健全和充實我國駐外使領館的經商處,充分發揮其在反傾銷預警中的作用
利用我國駐外眾多使領館經商處的力量,密切跟蹤當地市場行情,尤其要密切監視我國大宗出口產品的市場及價格狀況,在充分調查了解的基礎上定期向國內提供研究報告,將外國反傾銷有關信息及時反饋給國內。各行業協會和商會,特別是企業,要事先與我駐外國的各經商處取得聯系,在獲取相關經商信息后,再決定向該國出口產品的種類、數量、價格等。
建立和擴大我國駐外使領館的經商處,可以按照事業單位管理,國家可以撥給其一定的活動資金;同時,對其提供的服務,企業應按照相應國際慣例繳納相應的服務費用,以便不增加使領館辦公費用,又能夠按照企業要求提供相應的優質服務。各出口企業的行業協會也可以派人參加經商處的活動,并接受其指導。
7.中國企業“走出去”,是中國應對外國反傾銷的長期戰略
中國企業“走出去”,到海外投資辦廠,包括并購外國企業,近來受到了我國政府與企業的重視。近十年來,由于外國貿易保護主義日益抬頭,有限容量的國際市場面對中國的出口貿易增長勢頭強勁(增長達兩位數),難以長期吸納,中國與外國出現越來越多的貿易摩擦和沖突在所難免。而中國企業“走出去”,與外國資本、勞動力結合,達到雙贏互惠,有利于從戰略上逐步替代出口高速增長,避免引發外國反傾銷反彈,從而促進我國經濟的高速度持續向前發展。在中國企業“走出去”實施的方略上,國內各界認為下述兩種途徑可以采取:其一是“出口中速增長適量海外生產”的中期戰略;其二是“出口低速增長大量海外生產”的遠期戰略。
8.大力培養一批我國的國際反傾銷的法律人才
在世界市場貿易中,既有我國對外國的反傾銷訴訟,也有應對外國對中國企業的反傾銷訴訟,企業,特別是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擁有自己的熟識國際和國內反傾銷法律的律師隊伍,不能只是依賴外國的律師來應對外國的反傾銷訴訟。要加緊培養本國的律師隊伍,使他們熟悉掌握世貿組織規則、國際貿易慣例、西方國家的反傾銷法律等知識,并且在外貿實踐中加強鍛煉,形成高素質的法律隊伍,從而在國外反傾銷訴訟中取得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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