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審計準則研究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從2006年2月24號起,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審計準則委員會陸續了一個基本審計準則和47個具體審計準則,并廣泛向社會各界征求修改意見,這標志著我國獨立審計準則與國際審計準則趨同的正式開始。當前,我國審計界對于審計準則的主流看法是將其視為一種技術規范或者行為規范。如,蕭英達(1991)認為,審計準則是審計行為的規范;劉繼忠(1992)則認為,審計準則是對審計主體制定的法規性技術文件;張龍平(1994)認為,審計準則實質上就是審計工作質量的衡量尺度,審計準則從性質上說是一種技術標準;劉明輝(1997)認為,審計準則從其實質來看,它是一種規范,是一種關于審計主體資格及其審計行為的專業規范。我們認為,上述這些審計準則的技術觀,對審計準則理論框架的建立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時也忽視了外部因素對審計準則制定的影響以及對準則制定過程的審視。審計準則做為一種公共物品,其“特殊性在于它具有經濟后果,誰擁有準則制定權,也就擁有了一種資源再配置的權力”(林鐘高,2004)。因此,本文從經濟后果觀的角度來對我國審計準則以及準則的制定加以探討。
一、審計準則的經濟后果觀
經濟后果觀最先應用于會計準則。1978年,Zeff在《“經濟后果”學說興起》中指出:會計準則的經濟后果,是指各種財富的轉移是既得利益在不同社會利益集團之間的重新分割,而這種“社會性后果”的表現是會計報告對企業、政府、工會、投資人、債權人決策行為的影響,更具體的表現就是一個公司會計政策的選擇對其市場價值產生的影響。換言之,會計準則不再是一種純粹的技術手段,不同的準則將生成不同的會計信息,從而影響到不同集團的利益,包括一部分人受益,另一部分人受損。我們認為,審計準則具有和會計準則同樣的性質,審計準則同樣具有經濟后果。具體表現在:
1.對政府與監管者而言:當政府作為一名投資者時,他與其他普通投資者一樣希望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等信息是恰當的、可靠的,這些信息都是在公認的審計準則審計下披露出來的,能夠以此來進行投資決策等;當政府作為一名監管者時,他希望經過審計的信息能夠滿足社會各界的要求,同時公司披露的信息經過審計后能夠達到政府監管的要求,比如經過審計的會計信息能夠服從政府的稅法、經過審計的會計信息有利于國家實施宏觀經濟計劃和調控需要等。
2.對普通投資者與債權人而言:他們要求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提供的會計信息是相關的、可靠的以及同時具有可比性。可是,如果僅僅是要求由這些公司來保證其所提供的會計信息是相關的、可靠的,這多少會讓投資者與債權人難以相信,唯一的辦法就是由獨立的第三方對這些會計信息進行審計,以合理的確保這些會計信息是相關的、可靠的。
3.對審計師而言:審計師對企業財務報表是否符合“公認會計原則”進行審計,以審查財務報表的可靠性、真實性與公允性。可是由于審計師的理性經濟人假設,他可能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損害其他相關者的利益,為了確保審計師的行為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相一致,這就需要一個公認的審計準則來對其行為進行規范。同時,審計師從事的活動是一項高風險的活動,為了保護自己以減少面臨法律訴訟的概率以及符合成本效率原則,同時也為了彌補社會各界對審計師的期望差距,審計師同樣需要一項公認的審計準則對其業務活動進行指導以及保護其自身利益。
一、關于審計收費問題
事務所作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承接業務時不能不考慮成本與效益問題。審計收費是決定事務所成本與收益的重要因素,也是導致事務所業務競爭的突出問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方面
,事務所通過競爭可以把最好的服務提供給客戶,另一方面,競爭的加劇又使得事務所降低審計收費,甚至犧牲審計質量。這似乎是個難以解決的矛盾。從國內外注冊會計師職業競爭的特點看,價格競
爭是個不爭的事實,但會計職業界一直將價格競爭視為錯誤的激勵因素,因為這種競爭是基于金錢而不是能力的競爭。而且,在許多人看來,價格降低所帶來的壓力將不可避免地導致服務質量的下降,
導致本應在行業和客戶之間建立的互信關系逐漸弱化。美國的一個研究組織在研究了價格與執業質量關系后得出以下結論“時間和預算壓力經常導致審計不合格。我們相信,(時間和預算壓力的)一個
重要原因是過度的價格競爭——也就是說,會計公司過低收費導致的競爭。”衡量一個行業的競爭是否有效和有益,往往由消費者根據產品、服務的質量以及價格的高低作出判斷,而注冊會計師行業的
摘要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審計準則國際協調的國際協調問題已成為審計職業界和理論界的一個重大課題,文章在探討審計準則國際協調含義、意義的基礎上,對其現狀和未來的發展進行評述。
關鍵詞審計準則協調現狀
1審計準則國際協調的含義
審計準則的國際協調是國際審計領域的基本問題之一,研究審計準則的國際協調首先必須明確協調的含義:
坎貝爾認為:協調一般指通過縮小差異逐步趨同。但協調并非指嚴格的統一。
L·S阿明和L·H·拉德賴夫指出:“協調就是一種縮小各種標準和實務差異以形成一套精密的可接受的標準和慣例的過程。協調過程將在一個國家、一個地區或國際的基礎上進行。”
一、國家間審計準則的差異分析
(一)審計人員承擔的法律義務
審計人員承擔法律責任范圍的不同,則相關的審計準則各有差異。如果某國法律規定,審計人員對第三者負有重大責任,那么,審計準則對一些敏感事務,如查找舞弊的寫法,就與那些法律規定審計人員對第三者不承擔責任的國家存在很大的差異。
(二)政府部門的影響
盡管各國都有法律法規,但由于其政府代表不同的利益,因而他們不同程度地左右著審計準則的發展。如法國,盡管其民間審計準則是由會計職業團體制定,但在這些組織中,都派有審計法院、財政部和司法部門的代表,以貫徹國家的意志。因此,從一定意義上來說,具體的審計準則的發展很大程度上或完全取決于政府部門。
(三)會計職業的基本客戶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作為國際通用商業語言的審計,自然也應走向國際化。如意大利帕瑪拉特(Parmalat)丑聞表明,全球性會計公司應該在世界各地采用國際審計準則。目前,世界上在114個國家和地區中,有156個職業團體代表著來自實務界、教育界、政府部門和工商界的240多萬職業會計師。那么,能否通過審計準則的協調使會計職業取得國際合作?如果有可能,準則的協調是否會在全球范圍內改進審計實務,或者帶來其他利益以證明這種努力是值得的?此外,在全球范圍內以什么方式來協調審計準則?
一、國家間審計準則的差異分析
由于審計準則是各國文化背景、傳統習慣、政治制度及經濟法律環境等各種變量相互牽聯的復合物,因此,現在不利于審計準則實現國際協調的力量很強大。一般說來,國家間審計準則的差異越大,國際協調就越困難。
(一)政府部門的影響
盡管各國都有法律法規,但由于其政府代表不同的利益,因而他們不同程度地左右著審計準則的發展。如法國,盡管其民間審計準則是由會計職業團體制定,但在這些組織中,都派有審計法院、財政部和司法部門的代表,以貫徹國家的意志。因此,從一定意義上來說,具體的審計準則的發展很大程度上或完全取決于政府部門。
(二)審計人員承擔的法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