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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風險;內部審計;風險導向
風險管理就是某個組織或個人對可能發生的意外或損失的識別、衡量、分析,并能用最經濟合理的方法控制處理風險,以實現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學管理方法。內部控制之所以涉足風險管理領域,是因為風險管理是識別風險并設計控制的方法,其核心是將沒有預計到的未來事項的不利影響控制在最低程度。內部控制在企業經營與管理中處于重要的地位,內部控制及內部控制組成要素是企業實現該單位確定的經營與管理目標所必需的保障條件。要確保內部控制制度被切實地執行并收到良好的效果,并能夠隨時適應外部環境的變化,就必須加強對內部控制的有效監督與客觀評價。企業內部控制是監督與評價其他部門的重要標準,在提高企業整體管理水平及抵抗風險方面發揮不可替代的積極的作用。風險管理基礎審計方法是企業風險管理的基本概念和程序,與內部審計部門的傳統審計方法整合后形成的一種新的審計方法。
一、變革內部審計的管理模式
鑒于我國上市公司的實際狀況,對內部審計機構的隸屬關系,有兩種比較合理的選擇:一是由監事會領導,二是隸屬于董事會。從理論上講,監事會有更大的權利行使所有者賦予的監督權,董事會則有更大的權利行使決策權。作為保護所有者權益的內部審計,行使監督權應歸于監事會的領導,以在公司內部形成一個完整的監督系統。這種機構設置的前提是公司監事會有充分的權力與能力行使所有者的監督權。在管理控制總架構內,企業在發展戰略、經營戰略、管理戰略等重大戰略的制訂過程中都明確了具體的目標、方法和措施,事實上企業在制訂發展戰略中存在著投資風險和財務風險,在經營戰略中存在著營銷風險、產品風險和品牌風險,在管理決策中存在組織風險、業務風險、人事風險等。而以上戰略中任何一項只要形成風險,都將給企業帶來喪失競爭力、陷于經營困境或產生倒閉、破產的結果。此外,在公司治理框架下,由審計委員會來選擇會計師事務所,負責與獨立審計師溝通,包括商定合理的審計費用,這樣就大大削弱了審計方和管理當局之間的合謀可能,有助于促成規范的業務委托關系,使外部審計以外部治理的身份對管理者層面的監督起到比較好的約束作用,達到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聯合治理的最佳效果。而審計委員會主席可以通過定期約見外部與內部審計人員,并在委員會開會時請他們參加,加強相互之間的溝通,營造濃厚的合作氛圍。
二、擴大內部審計的職能及作用
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外部制約機制的加強,內部管理水平的提高,會計信息化的普及,賬面資料的錯誤弊端將會日趨減少,內部審計的工作重點必須從傳統的“查錯防弊”轉向為企業內部的管理、決策及效益服務,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也應從審查和監督向評價與咨詢方面拓展。內部審計也不會只局限于財務領域,它將擴展到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因此,內部審計人員的定位應從以監督為主的角色向以評價、咨詢與監督并重的角色轉變,突出內部審計“內向”的特點,開拓內部審計更加廣闊的生存與發展空間。現行的風險審計理論的結構模式是:確定范圍、識別風險、評價風險、處理風險、溝通與協商、監測和審核。從企業的管理活動及控制過程中的決策看,有戰略性的,也有戰術性的。但從企業戰略發展的角度,對投資、市場、融資等戰略性決策需要進行風險管理和審計,也必須在這些領域建立風險審計的架構,最大限度地化解企業各類經營決策風險。
三、改變內部審計的方法和方式
內部審計應該突破單純的、事后審計的傳統方式。內部審計工作將不局限于事后監督,還應在事前預防和事中控制中發揮積極作用,從而對企業內部控制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和評價。內部審計的實施應當單純依靠內部審計人員的力量向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結合的方向發展。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是指為減少重復審計,提高審計效率,內部審計機構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在審計工作中的溝通與合作。上市公司內部審計應從單純依靠內部審計人員的力量轉變為尋求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工作的合作協調關系,如利用外部審計工作成果、相互交流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在具體審計程序和方法上相互溝通等等。這既有利于緩解內部審計人員工作量少而任務重的矛盾,又可以充分利用內部審計的反饋機制,以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效率與質量。只有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互結合起來,并互動地發揮作用,才能保障整體企業契約機制的有效運行。積極的防范風險,通過風險規避、風險控制、風險轉移等方法防范環境風險、過程風險、信息風險的發生。
四、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
企業經營環境的日益復雜和競爭的更加激烈,對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內部審計人員不僅需要精通財務會計,還需要適當了解其他業務領域,掌握相關知識與技能,以便更好地實施審計并為企業管理服務。近年來,注冊會計師的業務領域不斷擴展,在其所擴展的新的服務業務中就包括了風險評估,而且是主要業務之一。隨著內部審計工作由財務領域向經營管理領域的滲透與擴展,內部審計人員的構成也應該趨向多元化,不僅要有懂財務及審計的專業人才,還應配備精通各項相關業務的專門人才,聘請有豐富經驗和較高業務水平的人員充實內部審計部門,以適應審計領域日益拓展的需要,使內部審計機構在現代企業制度下發揮更大的作用。
五、內部審計與風險管理控制要形成互補的關系
盡管各個企業在內部組織結構控制、授權批準控制、人員素質控制、預算控制、風險控制、信息系統控制等方面控制的側重點不一樣,但有一點是相同的,即為實現企業內部所要控制的管理目標。而在市場多變、各種變數加大的情況下,企業內部的管理制度中應將風險控制作為首要內容不斷完善,因為內部控制制度越健全,審計測試的范圍就越小,風險也越小。這種關系決定了企業必須完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建設,提高內控效果。
建立兩者之間的“強強”互補關系,從作用上看,內部管理控制是企業管理工作的基礎,風險審計是防范企業風險的預警系統,要逐步建立一種在“管理過程中控制、在風險發生前防范”的運行模式,通過內部管理制度的硬“基礎”來提供風險管理平臺。同時,通過風險審計發現化解各類風險,解決內控制度中“循章不力”和“應為而不為”的弊端。使兩者在規范企業經營行為,保障經濟安全運行上發揮“強強”聯合的推動作用。
綜上所述,內部審計涉足風險管理領域有其客觀的必然性,是環境因素和其本身因素決定。在風險管理中,內部審計部門主要是對風險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所進行的風險管理的再監督。但這絕不意味著內部審計部門不能作為直接的風險管理人,在必要的情況下,它可以直接進行風險管理。內部審計介入風險管理是一個嶄新的事物,對內部審計如何在風險管理中發揮作用是一個需要進一步深入探討的課題。
參考文獻
[1]嚴暉.《風險導向內部審計整合框架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12)
[關鍵詞] 審計風險模型 缺陷 重構
一、有關審計風險模型的理論回顧
(一)國外有關審計風險模型的研究
D.H.羅伯茲(D.H.Roberts)于1978年提出了最早的審計終極風險模型,即:終極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分析性檢查風險×(抽樣風險+非抽樣風險)。1981年,美國審計準則委員會(AICPA)的第39號準則公告《審計抽樣》認為:審計風險由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分析性檢查風險和詳細測試風險等四個子風險組成,其中: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表示財務報表中發生重大錯誤的風險,分析性檢查風險和詳細測試風險表示財務報表中的重大錯誤未被發現的風險。1983年,AICPA在第47號審計標準說明《審計業務的審計風險和重要性》(SAS47#)中對審計風險模型又做出了修改,其提出的審計模型為: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由于該模型涵蓋了主要審計風險要素,并表明了其間的數量關系,便于計量,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因而被國際上大多數審計組織及會計師事務所采用,修訂前的國際審計準則以及我國目前的獨立審計準則都采用了該模型。2003年,修訂后的國際審計準則提出了全新的審計風險模型,即: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將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合并為綜合風險,用重大錯報風險進行表示,認為審計風險取決于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風險評估程序,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并根據評估結果進一步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序,以控制檢查風險,將審計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除上述幾次對審計風險模型有著重大意義的修改外,其他一些學者和機構也針對審計風險模型提出了自己的見解——霍爾斯坦姆(G.S.Holstrum)和柯林蘭(J.l.kirtland)在1983年提出: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分析性檢查風險×實質性測試風險;英國審計實務委員會(APC)也在1987年提出了一個審計風險模型,即: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抽樣風險。
(二)我國審計理論界有關審計風險模型的研究
雖然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審計理論界對審計風險模型的研究起步較晚,但也有許多的專家學者對其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在1996年版的上海財經大學會計教材系列叢書《審計》一書中,主編周勤業等提出了一個新的審計風險模型,即:審計風險(AR)=固有風險(IR)×控制風險(CR)×非抽樣風險(USR)×抽樣風險(SR),該模型對除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外的其他影響因素提出了自己的見解,是對D.H.羅伯茲所提出的審計風險模型的一種完善,得到了我國審計界的一定認可。周家才(2002)在《試論審計風險概念及審計風險模型的重建》一文中將審計風險模型定義為: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訴訟風險,該模型將審計界正越來越不可回避的“訴訟風險”考慮了進去,具有一定的現實性,得到了國內審計界的廣泛認同。
此外,其他一些學者也對審計風險模型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張仁壽(2000)認為,現行審計風險模型的三個風險因素之間不是相互獨立關系,并對模型進行了適當修改,即: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呂博(2002)將隨機擾動因素引入審計風險模型,構建了一個新的審計風險模型,即: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隨機擾動項。這些新的風險模型也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提出后也得到了學術界一定程度的認同。
二、我國現行的審計風險模型及其缺陷
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頒布的《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在其第一章第二條中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該定義與國際審計準則的定義基本相同,涉及三個要素,即:行為、行為后果、產生后果的原因。定義中的行為是“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并發表審計意見”,行為的后果是發生了“風險”,產生后果的原因是“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基于這一定義,我國在制定審計準則時也接受了SAS47中所提到的審計風險模型,即:審計風險(AR)=固有風險(IR)×控制風險(CR)×檢查風險(DR)。這一模型的特點在于:從風險控制程序上分解審計風險,并用連乘的形式表明了審計風險在不同階段的數量關系。這種審計風險模型為進行基礎審計提供了重要的理論基礎,也使得進一步定量評估審計風險成為可能,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實務中,審計人員也往往根據該模型和對控制風險的評估結果決定審計程序或審計范圍,因而,該模型還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審計事業的不斷進步,審計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原有的理論模型在審計實踐運用中暴露出一些缺陷:
首先,該模型中的固有風險沒有包含被審計單位的經營風險。在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評估固有風險”項目中,被審計單位的經營風險的評估被排除在外。事實上,被審計單位的經營風險確實在危及審計執業界,原因有二:一是現代審計只限于抽樣,審計并不能發現財務報表中的全部錯誤項目,特別是難發現隱蔽較好的欺詐,所以存在審計不能發現重大錯誤項目的風險;二是由于審計工作自身的復雜性,在實踐中很難確定審計人員是否保持了應有的職業謹慎。
其次,該模型涉及的風險只與審計過程和審計順序有關,即只從審計主體的審計檢查方法和審計對象的經營、內部控制方面考慮審計風險因素,未充分考慮審計風險產生的其他原因,如報表使用者的訴訟請求因素、社會宏觀法律環境因素等,而這些因素與審計風險的發生息息相關。
第三,該模型對審計風險的表達不完整。隨著審計風險含義的不斷擴大,審計風險控制就不能只局限于審計過程和審計對象,必須把審計風險的控制放在一個系統中全面把握,還應考慮審計環境、審計人員素質等因素。審計風險范圍應擴大為審計主體風險、會計師事務所風險和會計行業風險,還應包括審計結論利用中產生的法律風險以及賠償風險等。
第四,在日常審計案件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并非完全是由于技術上或程序上的失誤造成的,審計主體的日常行為和工作態度有時也會成為問題的癥結所在。因此,除應關注審計技術和程序的發展外,也應關注審計主體的自身行為。但是,該審計風險模型無法描述由于審計人員不道德行為所產生的風險,例如:企業與審計主體合謀舞弊而出具不恰當的審計報告等。
三、對現行審計風險模型的重構
(一)新風險因素的引入
本文將從審計風險的成因角度入手,提出另外兩個與審計風險模型相關的風險因素,即:
(1)主觀風險因素,主要包括:
1. 由審計人員工作經驗和能力的差異或不足而引發的審計風險。由于種種原因,在我國目前的注冊會計師隊伍中,很多有經驗的注冊會計師不具備計算機審計知識,其審計能力的發揮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約,致使審計所能完成任務的能力難以達到社會的全部期望,或者導致社會與審計執業界對審計內容和要求認識的不一致,最終使注冊會計師陷入不愉快的責任訴訟糾紛之中。不可否認,審計所能滿足的社會需求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現有審計能力與社會公眾的需求或期望必然存在一定偏差,而這一偏差所導致的審計風險正是由審計人員經驗和能力的有限性而引發的。
2. 由審計人員工作責任心不足而引發的審計風險。民間審計是一種專門的技術服務,審計人員有責任計劃自己的審計工作,以查出可能對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的差錯,并在實施審計過程中運用應有的技術和保持應有的職業關注。由此可見,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要求審計人員德才兼備,既具有高尚的品德,正直的人格和一絲不茍的工作態度,又具有扎實的會計、審計、法律知識和審計基本技能,還具有敏銳的分析能力和準確的判斷能力。毋須諱言,在我國,審計人員并不是人人能夠達到上述要求,這勢必會限制審計工作的開展,影響審計質量。
3. 由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時缺乏應有的職業謹慎而引發的審計風險。有些審計風險的產生與審計人員執業時缺乏應有的職業謹慎有關,例如:審計人員制定審計計劃脫離實際,審計人員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疑點未進行擴大范圍的審計,進行抽樣審計時對樣本及抽樣方法選擇缺乏深思熟慮,編寫審計報告措詞不當等,這些都與審計人員缺乏應有的職業謹慎有關,都將直接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
4. 由審計人員對現代審計方法的掌握程度低或應用不當而引發的審計風險。現代審計的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采用抽樣審計方法,即根據總體中的部分樣本的特征來推斷總體的特征,推斷結果可靠與否,與是否遵循“隨機原則”抽取樣本高度相關。如果審計人員破壞隨機原則或還沒有十分把握所抽取的樣本能否代表總體,則必然會產生抽樣風險。毫無疑問,抽樣風險是導致審計檢查風險的原因之一。因此,審計人員對現代審計的掌握程度低或應用不當也會引發審計風險。
(2)客觀風險因素,主要包括:
1. 由被審計單位內外部環境復雜多變而引發的審計風險。現代市場經濟的顯著特征在于不穩定性的增強,企業為了在激烈的市場中謀生存、求發展,不斷擴大經營規模,所進行的交易也日趨復雜化。隨著業務數量的增多,特別是一些經濟業務已超出現有會計準則、會計規范的規制范圍,會計核算中出現記錄不當的可能性亦隨之增加,而且這種不當很容易被大量的其它信息所掩蓋,在抽樣審計中不被發現的可能性較大。此外,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被審計單位所處的宏微觀經濟環境及政治、法律等經營環境的變化都可能導致企業出現經營風險,進而影響到被審計單位的審計風險。
2. 由審計影響范圍擴大及社會對審計意見的依賴或關注程度提高而引發的審計風險。現代審計發展到今天,審計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方面的作用越來越突出,人們對審計的理解和認識也越來越深刻。不僅是政府,投資者也將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一些“潛在的投資者”對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意見表現出了極大的興趣和關注。與此同時,人們更加重視審計報告書的可靠性,一旦審計報告使用者發現審計失敗,就會控告審計人員,轉嫁投資損失。社會公眾對審計的促進了審計事業的發展,也在無形之中加大了審計風險。
3. 由現代審計內容的廣泛性而引發的審計風險。早期審計的重點多放在處理現金的職員的誠實與否上,幾乎不顧其它事項。由于審計范圍較小,業務較為簡單,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出現錯誤的可能性也較小,審計風險較小;其后,由于企業的資金周轉主要依靠銀行貸款,銀行要求申請貸款者提供可靠的財務數據,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的審計成了審計的重點,審計的范圍和責任也隨之擴大;而隨著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在已有的審計范圍之外,社會公眾要求審計人員揭示出所有重大的錯報和舞弊,并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做出評價,對企業財務方面的狀況做出報告——審計范圍擴大,不確定因素勢必增多,審計風險也自然隨之增大。
(二)對現行審計風險模型的重構
依據上述分析可知:影響審計風險模型的構成因素并局限于傳統審計風險模型中所包括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等三類因素,審計風險模型的建構還應與上文所分析的主觀風險因素和客觀風險因素相關。鑒于以上分析,在考慮了主觀風險和客觀風險這兩個因素后,將審計風險模型修正為:
AR=IR×CR×DR×SR×OR
式中:AR為審計風險;IR為固有風險;CR為控制風險;DR為檢查風險;SR為主觀風險;OR為客觀風險。
下面用數理統計的方法論證此模型。
首先,定義以下幾個隨機事件:I為無相關內部控制時,某賬戶或交易產生重大錯報;C為某賬戶或交易產生錯報事實,內部控制未成功發現;D為發生重大錯報時注冊會計師沒有發現;S為由于注冊會計師主觀原因出具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O為由于客觀原因而使注冊會計師出具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
由以上定義可知:D、S、O三個事件之間是一種相互獨立的關系,即D、S、O三個事件發生的概率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
根據以上定義有:
IR=P(I) CR=P(C?I) DR=P(D?IC)
OR=P(O) SR=P(S) AR=P(D×S×O)
由于D、S、O為三個相互獨立的事件
所以AR=P(D×S×O)=P(D)×P(S)×P(O)=DR×SR×OR……………..……①
又因為D 所以有P(D)=P(D∩C∩I)=P(D)P(C?I)P(D?IC)=IR×CR×DR…………②
將②式代入①式可得:AR=IR×CR×DR×SR×OR
由于考慮了主觀風險和客觀風險,以上模型計算出的審計風險將會和實際的審計風險更加吻合,能更好的指導實際的審計工作。
四、結束語
研究審計風險模型的目的,主要在于增強人們的風險意識,并以風險作為規劃審計的起點和歸宿。但審計畢竟是一種依靠經驗和知識進行判斷的職業,多數情況下,各審計風險要素的評估,審計證據的收集數量和審計證據的收集方法還需要依靠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來確定,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很難依靠數學模型進行審計規劃。盡管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時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對固有風險、控制風險、主觀風險和客觀風險的評估不可能是絕對準確的。再好的審計風險模型,真正運用起來也有很大的局限性,研究審計風險模型的重要意義僅在于其指導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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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審計風險的涵義,目前國內外審計職業界還沒有形成一個完全一致的定義。國際審計準則第25號《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實質上誤報的財務資料可能提供不適當意見的風險。”《美國審計準則說明》第47號認為:“審計風險是審計人員無意地對含有重要錯報的財務報表沒有適當修正審計意見的風險。”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則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以上三個定義,雖然對誤報的界定范圍有所不同,如國際審計準則界定為“實質上”,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界定為“重大”,而美國審計準則界定為“無意”行為,而非有意為之;但是對審計風險基本涵義的表述是一致的,即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存有重大錯報和漏報的財務報表,審計后卻認為該重大錯報和漏報并不存在從而發表與事實不符的審計意見的風險。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審計風險由兩方面風險構成:一方面是財務報表本身存在重大錯報和漏報的風險,另一方面是審計人員審計后表示該報表并不存在重大錯報和漏報的風險。也就是說,審計風險是客觀的存在和主觀的努力的結合:客觀存在可以通過主觀努力去調節,但主觀努力又受成本效益原則的約束,因而審計風險具有下面三種具體表現形式。
二、審計風險的三種形式
1.評估審計風險。評估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接受某審計項目后,在初步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基礎上,采用一定的審計手段,所評估的該項目可能存在的審計風險。評估審計風險主要與被審計單位本身的各方面情況有關。被審計單位的規模越大、經營性質越復雜、內部控制越弱、管理當局的可信賴程度越低,則評估審計風險也就越高。評估審計風險是導致財務報表產生重大錯報和漏報的可能性,是客觀的存在,它不受審計人員的影響和控制。
2.可接受審計風險。可接受審計風險是指審計項目完成后,審計人員或會計師事務所準備承擔或可以接受的審計風險。可接受審計風險主要受以下三個因素控制:①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承受能力: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承受能力越強,可接受審計風險也就可以越高。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承受能力則主要取決于事務所的規模、經濟實力以及法律責任的承擔能力等。②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使用者的情況: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使用者素質越高、范圍越廣,對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利用程度越高,可接受審計風險就越低。③行業之間的競爭情況: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的競爭越激烈,可接受審計風險也就越低。可接受審計風險是審計人員或會計師事務所主觀確定的,其與評估審計風險的差異,即為需要主觀努力的程度,是決定審計項目取舍的重要衡量標準之一。
3.終極審計風險。終極審計風險是指審計項目完成后所實際形成或審計人員實際承擔的審計風險。終極審計風險主要與審計程序的設計和執行情況有關。審計程序設計和執行得越好,終極審計風險就越低。終極審計風險在數量關系上、理論上應與可接受審計風險一致,但實際上,它既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可接受審計風險,因為審計程序的設計和執行受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某些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因而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過中,應盡量按計劃規范操作,以使終極審計風險控制在可接受審計風險范圍內。
簡而言之,評估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
可接受審計風險是主觀確定的,而終極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和主觀努力的結果。因此,審計人員在決定是否承接某一審計項目時,可以將評估審計風險與可接受審計風險進行比較,然后根據成本效益原則決定取舍。如果接受該項目,在審計過程中應盡量嚴格執行所設計的審計程序,使終極審計風險等于或小于預先設定的可接受審計風險。雖然終極審計風險取決于可接受審計風險,但并不完全等同于后者,它是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共同作用的結果。
三、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和審計證據的關系
1.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的關系。《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
性》第二條指出:“審計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簡單地說,審計重要性就是錯報的可容忍程度,其量化標準即重要性水平。也就是說,在重要性水平之內的錯報,是可以容忍,可以接受的。因此,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
評估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是反向關系,即評估審計風險越高,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就越低,這樣才能保證終極審計風險在一定水平內。反之,評估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高,這樣可以節約審計成本。《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第八條指出:“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存在的反向關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這里的審計風險指的就是評估審計風險。這一反向關系也可從另一個角度來理解,即計劃確定的重要性水平越高,對審計工作質和量的要求就越低,在此條件下作出正確審計結論的可能性就越大,審計風險因而也就越低。
可接受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是正向關系,即可接受審計風險越高,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越高,這樣可以保證審計成本的節約。反之可接受審計風險越低,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也應越低,這樣才能保證審計質量的控制。因為可接受審計風險越低,說明審計人員要求的財務報表錯報的可容忍程度越低,則其重要性水平也應越低,才能滿足較低的審計風險的要求。
終極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也是正向關系。因為終極審計風險基本上取決于可接受審計風險。
【關鍵詞】 審計重要性 審計風險 關系 運用
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審計風險一直是審計學研究的熱點和重點課題,對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的關系研究也日益得到重視。在審計實務中,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時要準確判斷審計重要性水平,這將直接影響到他們自身所負擔的審計風險的大小。因而,正確運用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的關系以合理確定重要性水平,既而使審計工作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同時將審計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內是注冊會計師必須充分重視的問題。
一、審計重要性概述
《國際審計準則——審計重要性》指出:“重要性指的是如果信息的錯報和漏報足以影響使用者根據財務報表所做出的經濟決策,那么該信息就具備重要性。”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第2條指出,“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序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這種審計重要性經量化后實質上就成為衡量是否構成錯判的具體指標,也就是所謂的審計重要性水平。不同企業面臨不同的環境,因而判斷重要性的標準也不盡相同,對審計重要性的判斷離不開特定的環境。在實務中,通常運用以下方法確定重要性水平:根據營業收入或資產總額之中較大者確定一個百分比;凈資產的1%;資產總額的0.5%~1%;稅前凈利潤的5%~10%;營業收入的5%~10%。
一般有三種不同意義上的重要性水平:計劃重要性水平、實際重要性水平和估計重要性水平。計劃重要性水平是指注冊會計師在考慮被審計單位的審計項目內容、單位規模、性質、業務范圍及錯報與漏報的性質后,運用自身職業經驗對會計報表重要性予以量化的數值,它是注冊會計師在編制審計計劃時對重要性水平所作的初步判斷值,也是將會計報表層次的重要性分配至各賬戶的基本依據;實際重要性水平是會計報表自身的重要性水平,具體是指相對于每一被審計會計報表而客觀存在的,當錯報或漏報達到這一水平時將影響大多數會計報表使用者的理性決策或判斷的水平,具有不可確知性和客觀存在性。其中不可確知性指的是注冊會計師只能運用自身職業判斷來評估并給出一個相對確定的重要性水平區間,而無法確切地知道某一會計報表準確的重要性水平數值;估計重要性水平指的是注冊會計師專業判斷的結果,是注冊會計師在評價審計結果時所運用的重要性水平,隨著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了解程度的加深或是因環境的變化等,他們需要給自己提供一個安全邊際以減少未被發現的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所以估計重要性水平可能不同于計劃重要性水平。
二、審計風險概述
《國際審計準則400:風險評估與內部控制》將審計風險定義為:“當財務報表發生重要錯誤時,審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風險。”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規定:“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中國獨立準則對審計風險的定義與國際審計準則中對審計風險的定義基本相同,審計風險的概述實際上包含兩方面含義:一是注冊會計師認為錯誤的會計報表,其實際上是公允的;二是注冊會計師認為公允的會計報表,其實際卻是錯誤的。審計需要本著成本效益原則,日益復雜的審計環境客觀上要求注冊會計師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控制風險。
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第47號審計標準說明中提出了審計風險模型: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可見,審計風險由這三種風險構成。
固有風險是獨立于會計報表審計之外的、注冊會計師無法改變的一種風險,具體是指在不考慮被審計單位相關的內部控制程序或政策的情況下,其會計報表上某項認定產生重大錯報的可能性。固有風險取決于會計報表對于業務處理中的錯誤的舞弊的敏感程度,它的產生與注冊會計師無關,而與被審計單位有關,固有風險水平受被審計單位外部經營環境的間接影響,它客觀而又獨立存在于審計過程中。
控制風險同固有風險一樣,審計人員也不能降低或影響它的大小而只能評估其水平,具體是指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未能及時發現或防止其會計報表上某項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控制風險與注冊會計師無關,也與固有風險的大小無關,它是審計過程中的一個獨立的風險,控制風險水平與被審計單位的控制水平有關。
檢查風險是指通過預定的審計程序未能發現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上存在的某項重大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它是審計風險要素中唯一可以通過注冊會計師進行管理和控制的要素。檢查風險的實際水平與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直接相關,它不受控制風險和固有風險的影響,獨立存在于整個審計過程中。所謂的審計風險高實質上即是檢查風險高檢查風險,控制審計風險就是要控制檢查風險。
三、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分析
通過以上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定義的對比,可以知道這兩個概念是從不同角度思考問題的:審計重要性強調從會計報表使用者的角度以衡量會計報表錯報和漏報的程度,而審計風險強調的則是從注冊會計師的角度考慮會計報表中未被查處的重大錯報和漏報影響審計意見的可能性。雖然考慮角度不一樣,但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有著客觀且緊密的聯系。
關鍵詞:審計風險;特征;構成要素
中圖分類號:F239.1 文獻標識碼:A
一、審計風險的涵義
現代審計是建立在內部控制制度評審的基礎上,運用審計抽樣的理論和方法來解決大量的審計實務問題。風險,在一般意義上是指未來事項發生的不確定性,尤其是發生損失的可能性。審計風險,從最終意義上講,是針對注冊會計師所發表的不正確的審計意見而言的。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正確的審計意見可分為兩種情況:其一是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不存在重大的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了有保留的或否定的審計意見,這種情況所帶來的風險稱為誤拒風險;其二是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存在重大的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了無保留的審計意見,這種情況所帶來的風險稱為誤受風險。在第一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為避免錯誤地否定事實上公允的財務報表,一般會擴大審計測試范圍及相應的審計程序,增加審計證據的數量,提高審計證據的質量,從而能獲得正確的審計意見,這種做法帶來的無非是審計成本的提高和審計效率的降低,但不會影響審計質量。在第二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對非公允的財務報表發表肯定的審計意見,從而會誤導報表使用者的經濟決策,引發嚴重的經濟后果,審計職業界和社會公眾對審計風險的關注主要就是指這種誤受風險。因此,美國AICPA將審計風檢定義為:“對存在重要錯報的財務報告,審計人員可能無意識地沒能對他們的審計意見做出適當調整的風險。”我國新頒布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對審計風險也給出了一個類似的定義:“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
從以上的定義可以看出,審計風險是與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存在的錯報密切相關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舞弊的考慮》中指出:財務報表中錯報(misstatement)可能由錯誤(error)造成,也有可能由舞弊(fraud)造成。
二、審計風險的特征
審計風險一般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一)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
從審計發展的歷史看,審計風險是審計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與特定的經濟條件相聯系。審計風險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是獨立于注冊會計師意識之外的客觀存在。對于審計風險,人們只能認識它和控制它,只能在有限的空間和時間內改變審計風險存在和發生的條件,降低其發生的概率,而不可能完全消除它。
(二)審計風險貫穿于審計過程的始終
盡管審計風險是通過最終的審計結論與預期的偏差表現出來的,但這種偏差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審計程序的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因此,不同的審計計劃和審計程序會產生與之相應的審計風險,并會影響最終的審計風險。
(三)審計風險是注冊會計師的非故意行為引起的
審計風險是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無意識造成的,并非故意行為。注冊會計師的舞弊行為不屬于審計風險,而是須負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認識到審計風險的無意性,對研究與控制審計風險是非常重要的。
(四)審計風險是可以控制的
雖然審計風險的產生及其后果是難以預料的,但人們仍然可以通過主觀努力對其進行適當的控制,將其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之內。當然,這里所講的審計風險是指其構成要素中的檢查風險,注冊會計師不必對其產生懼怕心理,在審計過程中可以通過識別風險領域,采取相應的措施,將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綜上所述,審計風險是一種不可完全避免的客觀存在,是由注冊會計師的非故意行為引起的,存在于審計過程的各個階段,但它又是可以適當控制的。注冊會計師只有了解審計風險的這些特征,才能更好地運用審計風險模型指導審計實務,以提高審計工作效果與效率。
三、審計風險的構成要素及其相互關系
(一)審計風險的構成要素
審計風險可進一步分解為兩個基本的構成要素:重大錯報風險(risk of material misstatement,MMR)和檢查風險(detection risk,DR)。《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的第十七條定義了審計風險的這兩個構成要素。
1、重大錯報風險
重大錯報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在審計前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重大錯報風險包括兩個層次:財務報表層次和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與披露層次。其中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通常與控制環境有關,并與財務報表整體存在廣泛聯系,可能影響多項認定,但難以限于某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與披露的具體認定。它很可能是源于薄弱的控制環境。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由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構成,但注冊會計師基于技術或方法偏好和實務考慮,可以單獨或合并評估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因此,重大錯報風險由固有風險(inherent risk,IR)和控制風險(control risk,CR)構成,但它并不是兩者的簡單合并,會計報表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并非一定要從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兩方面評估。
2、檢查風險
檢查風險是指某一認定存在錯報,該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是重大的,但注冊會計師沒有發現這種錯報的可能性。檢查風險是由于現代審計方法本身的局限性造成的,同時也受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的影響,取決于審計程序設計的合理性和執行的有效性。比如,詳查檢查法比抽查法更能減少檢查風險,但是由于成本效益原則的限制,檢查風險并非越低越好,注冊會計師必須通過審計程序的合理安排將檢查風險調整到適當的水平。
(二)審計風險構成要素的相互關系
在審計風險的兩個構成要素中,重大錯報風險為“客戶風險”,它與被審計單位有關,直接受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等情況的影響,注冊會計師對此無能為力。但是,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加深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對其重大錯報風險的高低做出合理評估,并在此基礎上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以便將重大錯報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兩者之間的相互關系可以從定性和定量兩個方面加以考察。
從定性的角度看,審計風險的兩個構成要素之間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主要體現在:(1)審計風險各要素是相互獨立的,是審計風險形成的兩個不同的環節;(2)審計風險各要素的排列是有序的,其發生的順序依次是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3)審計風險各要素只有同時發生才會構成審計風險,審計風險是各要素共同
作用的結果,假如其中的一個要素不存在,審計風險也就不存在;(4)審計風險各要素與注冊會計師的關系不同,注冊會計師對于重大錯報風險只能評估而不能控制,注冊會計師只能根據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水平來控制檢查風險。(5)審計風險各要素之間存在如表1所示的變動關系,即在既定的審計風險水平下,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與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包括固有風險的評估和控制風險的評估)成反向關系。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低;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低,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高。
從定量的角度看,根據概率論原理,總體審計風險可以看成是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的聯合概率,如下式所示:
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
或 AR=MMR×DR
由于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由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構成,所以審計風險模型可進一步表示為:
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
或 AR=MMR×DR=IR×CR xDR
總體審計風險是注冊會計師認為可以承受的風險水平,即按照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就財務報表發表意見來說是適當的水平,審計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將審計風險限定在低水平。例如,如果注冊會計師將總體審計風險設定為5%,則注冊會計師發表的無保留意見的真實含義可被表述為:他有95%的把握認為財務報表不存在重要的錯報或漏報。經驗表明,將總體審計風險設為小于等于10%比較合適。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則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為基礎。值得注意的是,注冊會計師雖然可以通過分析、研究被審計單位經營環境和評價其內部控制等程序,降低注冊會計師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水平,但這并不能改變實際的重大錯報風險水平。換句話說,注冊會計師無法改變實際的重大錯報風險,因此它對注冊會計師來說是不可控的。所以,為謹慎起見,注冊會計師在進行編制審計計劃時,除非有充分的證據表明重大錯報風險不高,否則,注冊會計師不應該將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為低水平。
在上述等式中,檢查風險是注冊會計師的可控變量,它是重大錯報風險的函數。一方面,注冊會計師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水平以及注冊會計師可接受的總體審計風險水平共同決定了檢查風險水平。另一方面,實際檢查風險水平又和特定環境下實施實質性審計測試的范圍相關,即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增加實質性測試來降低檢查風險,以使得它與重大錯報風險的聯合概率能夠達到預期的、注冊會計師可接受的總體審計風險。根據上述等式,檢查風險的計算如下式所示:
檢查風險=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
或DR=AR÷MMR=AR÷(IR×CR)
上式中算出的DR是注冊會計師可接受的檢查風險,它不同于實際的檢查風險。注冊會計師將依據其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實施實質性測試。假設注冊會計師已確定如下風險水平:AR=10%(設為低水平,因為它是發表審計意見的基礎),MMR:30%(以了解和評價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為基礎,包括內部控制),則有DR=0.1/0.3=33%。如果對內部控制的研究和評價表明內部控制比上述的要弱,MMR應評估為60%而非30%,此時檢查風險將降為16.66%,要求注冊會計師大幅度增加實質性測試程序,以彌補較弱的內部控制,使總體審計風險水平維持在設定的10%水平。